一、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运行,切实提高我区村务监督工作整体效能,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粤民发〔2015〕92号)、《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补贴和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的通知》(粤民发〔2016〕104号)、《韶关市曲江区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试行)》(韶曲府办〔2016〕1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曲江区实际,制定修改本工作细则。
二、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四)《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粤民发〔2015〕92号)
(五)《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补贴和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的通知》(粤民发〔2016〕104号)
(六)《韶关市曲江区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试行)》(韶曲府办〔2016〕17号)
三、主要内容
《韶关市曲江区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包含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总则、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设置、 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权限、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内容、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方式、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罢免、村务监督委员会辞职、村务监督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与补选、村务监督委员会奖励与惩戒、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适用范围和生效时间,主要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一)对《试行》中第二章第五条中“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近亲属、村文书、村报账员等财务人员、村小组长等,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修改为“第二章第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党员担任,提倡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级党组织班子成员兼任。原则上现任村级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把“村党组织成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修改为“提倡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级党组织班子成员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二)删除了《试行》内容第六章第二十八条“(四)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
(三)《细则》第四章和第五章明确了监督内容和工作方式。
(四)《细则》第六章、第七章和第八章完善了管理制度和考评机制。
(五)《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明确了《细则》适用范围和生效时间。
四、征求意见情况
关于《韶关市曲江区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草稿)》在提交区民政局班子会讨论后,按规定向区直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征求意见。相关区直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均未反馈意见。
韶关市曲江区民政局
2022年11月1日
相关文件链接: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曲江区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韶曲府〔2022〕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