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曲江区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韶曲府〔2022〕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区有关单位:

  《韶关市曲江区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已经十六届区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电话:6666156)反映。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9日



  韶关市曲江区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加强村级民主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村务监督工作整体效能,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补贴和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的通知》(粤民发〔2016〕10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农村基层民主自治的群众监督组织,监督村务决策、执行、公开,监督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主动收集和认真受理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建议,接受村民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独立行使监督权,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和经济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接受镇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指导、监督。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牵头本行政区域内村务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村务监督工作的再监督,对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违纪问题进行纪律审查,严肃问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村务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3至5人组成。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接受镇以上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全年有三分之二以上时间居住在本村。

  (四)熟悉村情,热心公益,协调议事能力强。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党员担任。提倡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兼任,原则上不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及以上人员的近亲属、村文书、村报账员等村务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名称统一为:韶关市曲江区××镇××村村务监督委员会。

  村务监督委员会衔牌的规格、样式和制发参照村民委员会衔牌规格、样式和制发的相关规定执行。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衔牌悬挂在村民委员会衔牌之后。

  第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的模式、制发、使用、保管、追责等参照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待遇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省、市、区按照6∶3∶1的比例负担,其补贴按照村“两委”成员补贴标准的四分之一计算。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兼任的,按村“两委”成员补贴标准享受补贴,不再领取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补贴。

  镇党委、人民政府和村“两委”应当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办公场所,保障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集中办公,办公场所整洁、安全。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监督村务、财务管理等情况,受理和收集村民有关意见建议。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拥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列席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和村“两委”联席会议等,有权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务和经济社会事务的决策、管理、执行情况。

  (二)质询权。对村民反映强烈的村务、财务、村民小组组务和村务人员履职情况等,开展询问质询,要求有关方面向村民作出说明。

  (三)审核权。对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四)调查权。根据村民意见建议或者工作需要,对村务、财务、集体经济事务和村民小组组务开展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应当解决而未解决的问题向村党组织、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反映。

  (五)建议权。向村“两委”提出村务管理建议,必要时可向镇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决策和管理,不干预村“两委”日常工作。

  (六)主持民主评议权。在镇或村级党组织的指导下,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第四章  监督内容

  第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紧密结合村情实际,重点加强以下方面的监督:

  (一)村务决策情况。对不按照程序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作出决定的情形,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向村党组织、镇党委反映。

  (二)村务公开情况。审查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广泛征求村民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意见建议,督促规范村务公开工作。

  (三)村级财产管理情况。主要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行管理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包括对村(组)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资产出租、资源发包处置情况以及耕地保护、土地流转工作等情况进行监督,对村(组)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村(组)财务收支事项定期审核。

  (四)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情况。主要是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等工程项目立项、招投标、预决算、建设施工、质量验收情况等进行监督。

  (五)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主要是支农和扶贫资金使用、各项农业补贴资金发放、农村社会救助资金申请和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及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

  (七)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情况。对文明乡风建设、文明村镇创建、推动移风易俗、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

  (八)其他事项。监督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按照以下方式实施监督:

  (一)收集意见。根据上级党委和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和村级决定的重大事项,通过接待来访、上门走访等形式广泛收集意见建议,确定监督事项。

  (二)提出建议。围绕监督事项,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收集到的意见,提出工作建议。

  (三)监督落实。对监督事项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并督促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涉嫌贪腐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等违法问题,及时向村级党组织、镇党委和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四)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沟通等形式,及时通报反馈监督结果。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梳理总结、研究安排村务监督工作;每半年向村级党组织汇报一次村务监督情况,村级党组织要认真听取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每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以下制度:

  (一)集体议事决策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运作实行委员会制度,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和公开透明的原则。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时间每周至少要有一至两天。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应每月定期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参加会议一般应全员参加,因特殊情况无法到会的应提前请假,会议参加人数不足3人时不能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

  (二)村务情况分析制度。定期召开村务情况分析会议,研判和梳理村务、财务等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督促解决。

  (三)监督工作报告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季度向村党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监督工作情况,对监督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党组织反映。

  (四)监督工作台账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次开展工作、召开会议、组织学习等,应当认真、如实记录。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台账列为村务档案,依法依规进行保存。

  (五)监督工作公开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各项监督事务应当按月在党务村务公开栏和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全面公开。

  (六)监督工作反馈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发现村务公开内容有遗漏或者公开的内容不真实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审核,以书面形式督促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等改正。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等应当自收到村务监督委员会书面意见之日起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确有问题的,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布。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等的答复和纠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书面形式向镇党委、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投诉并申请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七)评议考核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每年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工作进行民主评议;由镇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议和考核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结果划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评议和考核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结果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评议和考核情况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岗位补贴相挂钩。

  (八)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培训教育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成员集体进行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加强自身建设。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区主管部门负责培训,其他成员由镇负责培训。镇党委和人民政府、村党组织应当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七章  推选(选举)、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与补选

  第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或选举产生,并报镇党委、人民政府备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推选(选举)工作纳入村“两委”换届选举整体工作,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同期举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第十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推选(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未成立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已经终止运作的,由村党组织主持。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推选(选举),可以采取有候选人的推选(选举)方式,也可采取无候选人的推选(选举)方式。采取有候选人的方式,候选人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中投票提名产生;采取无候选人的方式,在推选(选举)日直接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直接进行投票推选(选举)。推选(选举)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有意愿参选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应当在推选(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参选意愿;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有参选意愿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后,在推选(选举)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画为序公布参选人员名单。在推选(选举)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开展有关竞选活动。

  其他有关推选(选举)事项,参照村民委员会的有关选举规定。

  第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移交的程序和法律后果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第十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党委、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适合继续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

  (二)失职、渎职造成工作重大失误的;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

  (四)民主评议中所获信任票数不足50%的。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向村党组织提出罢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罢免理由。

  具体罢免程序根据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推选(选举)方式,参照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程序进行。

  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者,应当到罢免会议现场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被提出罢免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罢免会议进行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

  第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因故辞职,应当书面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书面辞职后的十日内进行审议,并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在五日内公告。

  第十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自行终止:

  (一)死亡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自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告,并报镇党委、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由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或者按照原推选(选举)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

  补选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任期至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八章  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条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考核情况,对工作业绩突出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党委、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以及停止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和成员职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或者拖延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换届选举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妨害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党纪和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一)不按照规章制度开展监督工作,干扰影响村“两委”正常工作;

  (二)开展监督工作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

  (三)审核村务、财务等内容时,不据实签署审查意见;

  (四)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中为本人或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索取、收受或者以借用为名侵占监督对象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开展监督工作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六)煽动、组织或参与非法上访;

  (七)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解读:关于《韶关市曲江区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政策解读



微博微信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