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曲江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关于韶关市曲江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条件的通告》,经韶关市曲江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审查号:韶曲司规审〔2025〕2号,并经2025年4月3日十六届区政府第 8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自2025年4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住建管理局(联系电话:0751-6666101)反映。
韶关市曲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5年4月11日
关于韶关市曲江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条件的通告
为完善曲江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81号令)等有关规定,参照《韶关市区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韶府规〔2022〕23号)及《市住建管理局关于调整韶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条件的通告》(韶市建字〔2023〕1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保障对象
主要为曲江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和实物配租中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申请对象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领取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曲江区城镇户籍。
2.在韶关市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和建房用地(或自有产权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实际居住在本城镇;
3.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未转移过自有产权房(因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离婚析产满1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不可抗拒因素的除外);
(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条件。除满足基本条件外,申请人还需持有曲江区民政部门核发核准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三)低保困难家庭申请条件。除满足基本条件外,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持有曲江区民政部门核发核准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四)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条件。除满足基本条件外,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持有曲江区民政部门核发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低收入困难证明材料。
(五)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除满足基本条件外,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持有曲江区民政部门核发核准的《支出型困难家庭证》。
(六)已实物配租中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除满足基本条件外,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曲江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10万元。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并出具证明。
三、保障方式
除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已实物配租中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通过实物配租方式予以保障,其他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对象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可选择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四、保障优惠
(一)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优惠。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按市场租金水平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
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照住房市场租金10%比例收取;
2.低保困难家庭按照住房市场租金10%比例收取;
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困难家庭按照住房市场租金15%比例收取;
4.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按照住房市场租金15%比例收取;
5.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住房市场租金 30%比例收取。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补助。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租赁保底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保障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家庭保障总建筑面积由家庭人均保障建筑面积之和及租赁保底保障建筑面积组成,其中家庭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及租赁保底保障建筑面积均为15平方米。家庭保障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60平方米。即1人户家庭保障总建筑面积 30 平方米,2人户家庭保障总建筑面积45平方米;3人及以上户家庭保障总建筑面积60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补贴系数与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减免优惠政策相匹配。
1.低保困难家庭补贴系数为0.9;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困难家庭补贴系数为 0.85;
3.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补贴系数为0.85;
五、申请材料和申请方式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的基本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
4.保障房申请授权与承诺书。
(二)属于特殊情况的,还应结合实际提供以下材料:
1.视为自有产权住房面积的,须提供不动产登记权证或房产证。
2.城镇中等偏下以下收入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救助证件(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支出型困难家庭证》),或低收入困难证明材料等。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须提交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及监护承诺书。
4.涉及单亲母亲家庭优先保障和离婚析产情况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5.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个人)提交租赁房屋合同(或《房屋租赁证》,或工作单位认可租赁事实的证明)。
6.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县以上政府评定为见义勇为家庭、受到市以上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家庭等可给予优先保障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方式
窗口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或者就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党群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六、申请事项说明
(一)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房,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本通告所称家庭,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组成,包括:配偶;配偶双方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包括未独立户的成年未婚子女。
上述以外的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人员,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法定监护人事实上未照顾、抚养的未成年人,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可与祖辈作为一个家庭申请。
子女家庭(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非本市户籍父母属于父母有残疾或重大疾病需要子女照顾的、子女有残疾或重大疾病需要父母照顾的情形,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投靠子女户籍迁入本市的父母,不得单独申请。
(二)年满2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可以单身家庭名义独立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纳入社会救助予以应保尽保的除外),曲江区户籍孤儿可放宽至年满16周岁。
(三)家庭人均收入以受理申请之日前连续12个月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总收入为计算时限。
(四)患有精神疾病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无监护人共同居住的不安排实物配租,只发放租赁补贴。监护人非共同申请人的,可视为无监护人共同居住。
七、其他事项
(一)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告与国家、省、市今后颁布的政策有抵触的,以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二)本通告由韶关市曲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相关解读:关于《韶关市曲江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条件的通告》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