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松山街道办事处):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农〔2022〕10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韶关市曲江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专用凭证管理办法》,已经韶关市曲江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审查号:韶曲司规审〔2025〕1号,并经2025年1月26日十六届区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2025年2月17日
韶关市曲江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专用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粤财农〔2022〕102号)及有关规定,为杜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白条账”开支乱象,结合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区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由本集体全体成员组成,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的地区性经济组织。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组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专用凭证(以下简称“凭证”)种类为:财务专用收据、财务现金支出凭证和报销表格。
第五条 曲江区财政局是凭证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凭证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凭证的申领、发放具体实施工作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财务专用收据
第六条 财务专用收据主要用于收取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补贴、村级公益事业筹资、村级集体的资产、资源发包经营上交款以及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涉税经济往来款。
第七条 财务专用收据由收款人填写,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作为收据存根,第二联作为交款单位和个人收执,第三联为记账联,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代理服务机构会计人员编制记账凭证的附件。
第三章 财务现金支出凭证、报销表格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现金管理,超过现金结算起点1000元的须采取转账、电子或第三方支付方式结算。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对辖区内困难村民等的慰问;
2.个人劳务小额报酬,单次单人劳务费不得超500元,若同一项目连续性支出的,1个月内支出总额不得超500元;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的差旅费;
6.结算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现金时,应当填写现金支出专用凭证,并附上报销表格。现金支出凭证仅限组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十条 报销表格分类及要求:
(一)购买农副产品费用报销表
1.仅限组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2.购买农副产品费用表只能作为现金支出凭证附件。
(二)村民误工补贴发放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村民误工补贴表只能作为现金支出凭证附件。
(三)发放个人劳务费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个人劳务费用表只能作为现金支出凭证附件。
(四)差旅费报销单
1.差旅费报销单是因公外出人员报销差旅费的原始凭证汇总表,应由出差人根据出差时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规定填写,经审批后作为记账凭证的依据;
2.差旅费参照《曲江区党政机关、镇政府、街道办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韶曲财〔2014〕69号)和《关于印发区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韶曲财〔2016〕27号)执行;
3.差旅费报销单应附出差通知、文件。
第四章 凭证的印制和领用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统一监(印)制财务专用收据、财务现金支出凭证,并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报销表格由区财政局统一格式,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印制。
凭证的印刷企业应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印刷企业应确保凭证在印刷、运输、保管等各个环节的安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业务规模大小,汇总所需凭证数量,凭单位申请书到区财政局申领凭证,实行限量领用,每次领用数量不超过一个季度的需要量。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出事项应按规定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向经营单位购买实物,须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在餐馆酒店进行公务接待或会议、培训、活动用餐,须取得餐馆酒店等经营单位开具的发票;乘坐公共汽车、火车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须取得国家规定的车票、机票。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凭证,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买卖。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财务收支专用凭证,按照岗位不相容原则,建立领用、保管、核销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责、专账管理。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凭证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凭证登记簿,管理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专用凭证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凭证的申领、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凭证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检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新要求的,执行新规定、新要求。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韶关市曲江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收据
2.韶关市曲江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现金支出专用凭证
3.购买农副产品费用表统一格式
4.村民误工补贴发放表统一格式
5.个人劳务服务清单统一格式
6.差旅费报销单统一格式
附件1
韶关市曲江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收据
年 月 日 编号:010010001
收款单位(盖章) 开票人: 收款人:
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监制
附件2
韶关市曲江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现金支出专用凭证
支出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附单据 张
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监制
附件3
购买农副产品费用表
支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经手人: 入库验收证明人:
审批人:
附件4
村民误工补贴发放表
支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经手人: 证明人:
审核人:
附件5
个人劳务服务清单
支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经手人: 证明人:
审核人:
附件6
差旅费报销单
支付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单据 张
审批人: 村务监督员:
出差人:
相关解读:《韶关市曲江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专用凭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