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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曲江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韶曲府〔2021〕7号)

发布日期:2022-04-28 15:32:1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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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区有关单位:

  《韶关市曲江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1年3月3日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第十五届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住建管理局反映。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1日


  韶关市曲江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韶关市曲江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直管公有住房,是指在本区国有土地上,所有权归政府所有,纳入区房产交易中心代表人民政府统管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直管公有住房是国有财产,其所有权和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直管公有住房从事非法活动或牟取非法收入。

  第四条  区住建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工作;区房产交易中心负责直管公有住房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直管公有住房的申请、分配工作及对直管公有住房的使用、修缮、租金收缴、配租、权属变更等工作。

  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民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直管公有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五条  区直管公有住房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由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对直管公有住房所有权进行登记。区直管公有住房产权统一登记到区房产交易中心。

  第六条  区直管公有住房所有权变更、灭失(征收除外)的,区房产交易中心应在60日内办理权属变更并抄送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第三章  申请和使用管理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直管公有住房,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签署隐私授权协议,并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申请直管公有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成员。申请直管公有住房时,应当推举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直管公有住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区城镇户籍或在本区工作满两年,且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交流干部、专业技术人才、应届大学生及新调入的医生、教师、复退军人、公交司机、环卫工人除外);申请人配偶非本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区工作或居住的,视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人在韶关市区(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无自有房产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第十条  下列人员可以优先申请租赁直管公有住房:

  (一)区内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二)应届新就业大学生及新调入的医生、教师、复退军人、公交司机、环卫工人。

  第十一条  承租人户口迁出本区、工作调往外地、亡故或离异的,同地址户籍共同生活满两年以上的家庭其他成员应重新核定承租资格,符合变更调整要求的及时到区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家庭其他人员不符合变更申请或无需承租直管公有住房的,由区房产交易中心无偿收回。

  第十二条  申请租赁直管公有住房手续,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一)《直管公有住房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的复印件,配偶已去世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明、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子女抚养权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向区房产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区房产交易中心在受理申请后,应安排专人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构成、共同居住现状和生活状况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调查,调查人应进行调查情况记录并签名,对调查情况记录及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结果。

  第十五条  审查结果在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10日后,如无意见将审查公示情况报区住建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区房产交易中心对经审查取得直管公有住房申请资格的对象,根据审查公示通过的时间确定承租顺序。

  第十七条  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市场定价、分类租金制度。直管公有住房的市场租金标准实施按所属地段动态化管理,由区房产交易中心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区政府审定后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承租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应与区房产交易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并一次性缴纳3个月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承租人应严格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缴纳,逾期不交纳者,由区房产交易中心按照房屋原租金标准的每日千分之一收取违约金。

  第十九条  对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租金减免的政策优惠:

  (一)对区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直管公有住房家庭,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收取按照国家、政府的优惠政策文件执行。

  (二)对持有《韶关市优抚对象优待证》或《曲江区优抚对象优待证》的复退伤残军人等政府抚恤对象的直管公有住房家庭,按国家、政府的优惠政策文件执行。

  (三)对年满60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孤寡孤独老人,租金全免。

  (四)因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影响承租人不能正常营业或居住的。

  第二十条  因城区建设需要,直管公有住房依法列入征收范围的,征收人应当与产权人、承租人共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组织实施拆迁直管公有住房。

  第二十一条  在直管公有住房拆迁前,区房产交易中心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与承租人签订搬迁协议。同时,自然终止原租赁关系,拆迁安置后另行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第二十二条  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障直管公有住房改造、维修、管理资金落实到位,确保直管公有住房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直管公有住房租赁期限原则为3年,合同期满时承租人应当腾退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区房产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承租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

  第二十四条  直管公有住房经房屋技术检测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区房产交易中心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迁出,并暂时免收租金。承租人接到通知后不及时迁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翻建、扩建直管公有住房的,应当征得区住建管理局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拨用的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免交租金,由其承担维修责任和安全责任。承租人转为非公益性单位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二十七条  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房产交易中心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一)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二)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以上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6个月以上的;

  (三)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或变相买卖直管公有住房的;

  (四)擅自调整或对换直管公有住房的;

  (五)擅自拆除、翻建、改建、扩建直管公有住房的;

  (六)利用承租直管公有住房进行非法活动的;

  (七)承租家庭有自有房屋且家庭人均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合法租赁手续之前,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直管公有住房。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可按以下程序退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

  (一)申报。承租人向区房产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二)签订协议。由区房产交易中心与承租人签订《直管公有住房退房协议》,终止租赁关系;

  (三)退出房屋。承租人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腾退直管公有住房,缴清水、电、电视、电话、网络、物业管理及其它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同时将户籍迁出;

  (四)结算。退房后由区房产交易中心与承租人对租金进行结算。租金结算至退出直管公有住房的当月月底。

  第二十九条  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未申请续签或申请续签未获批准以及被取消承租直管公有住房资格的,承租人应结清有关费用并于合同届满之日后30天内腾退出直管公有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按原租金标准计收租金;搬迁期满后仍不腾退,经协商一致签订临时租赁合同的,按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第三十条  对既不办理退房手续,又不按标准缴交房屋租金,不签订租赁合同的,由区房产交易中心通过司法程序终止其租赁关系,解除租赁合同,依法清退承租人。

  第三十一条  直管公有住房纳入小区物业管理的,承租人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按合同约定缴交物业管理费用。

  第三十二条  区房产交易中心应及时更新、补充完善直管公有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保证系统信息与实际租住情况相符。

  第三十三条  直管公有住房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其余的逐步转为社会租赁住房。

  第三十四条  区房产交易中心应当同步建立直管公有住房纸质与电子档案,纸质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直管公有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随房源性质变更;管理权变更的,直管公有住房档案应当随管理权一并移交。

  第四章  房屋修缮

  第三十五条  区房产交易中心应当对直管公有住房及其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直管公有住房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

  第三十六条  直管公有住房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由区房产交易中心会同市场监管、消防等管理部门进行初审,报区住建管理局审定后确定。

  直管公有住房大中修工程项目由区房产交易中心申报,报区住建管理局审定后确定。

  直管公有住房应急工程项目应进行应急抢险,事后核准确定。

  直管公有住房小修养护工程项目由区房产交易中心确定。

  第三十七条  直管公有住房翻修工程、大中修工程、应急工程、专项治理工程实行招标、监理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竣工后由区房产交易中心组织验收。

  直管公有住房小修养护工程项目由区房产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完工后,进户门内的项目由住户确认,进户门外的项目由区房产交易中心确认。

  第三十八条  直管公有住房修缮工程涉及小区内道路挖掘的,应由施工单位负责按照不低于原标准修复。涉及市政道路挖掘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区房产交易中心在修缮直管公有住房时,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人自行处理。因承租人未自行处理而造成其装饰装修材料和设施设备损坏的,区房产交易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管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修缮时,承租人和相邻权利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因拒绝或者阻挠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五)项规定的,区房产交易中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恢复原状,终止其承租权,对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予以追缴。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属非法强占直管公有住房的,由区房产交易中心责令限期搬出;逾期拒不搬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六)项规定的 ,区房产交易中心可申请启动司法程序没收其非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区房产交易中心未建立直管公有住房管理档案和台账,造成档案资料丢失、损毁或者数据不准确,擅自更改档案资料的,由区住建管理局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区房产交易中心未对房屋进行勘查、维修养护的,由区住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因维修养护不当造成房屋安全隐患或者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从事直管公有住房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四十七条  由区住建管理局负责解释。


相关解读:《韶关市曲江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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