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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曲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韶曲府〔2020〕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有关直属机构,驻区有关单位:

  《韶关市曲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6月28日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第十五届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改局反映。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9日


韶关市曲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韶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额或部分使用区本级政府资金投资的项目(不含使用政府补助或贴息的社会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项目。

  前款所称区本级政府资金包括区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区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其他区级财政性资金,包括政府债务资金等。

  使用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但是,国家和省对应急抢险建设项目、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水利建设项目、公路和水运建设项目、轨道交通和民用航空建设项目、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建设项目等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列入部门预算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决策机制科学、民主。投资项目坚持民主科学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

  (二)规模合理。坚持量力而行,每个时期的政府投资总规模应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规划指引。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投资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符合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规定;

  (四)程序严格。严格工程建设全过程造价控制管理,对项目报建、验收阶段的行政审(查)验(收)事项,推行会审会商制度;落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制度;

  (五)资质管理。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一)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项目投资年度计划,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投资概算,审核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以及综合统筹协调项目建设;

  (二)区财政部门配合区发展改革部门编制项目投资年度计划,负责审定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负责对项目的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项目投资绩效评价;

  (三)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协助项目单位办理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相关手续以及协助开展项目用地征收工作;

  (四)区代建部门(或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公路和水运、水利工程项目由区政府另行明确代建单位);

  (五)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协助项目单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六)区水务部门负责指导、协助项目单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七)区住建管理、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指导、协助项目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报批手续;

  (八)区审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和项目稽察;

  (九)区监察部门依法对项目开展廉情评估,发出廉政风险预警,对项目建设进行全程监督;区直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职能。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规划指引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要依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相关专项规划,是投资决策、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库管理制度,从项目策划、前期工作、开工准备、工程施工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储备库项目包括规划项目、预备项目和建设项目。已列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各专项规划的项目为规划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为预备项目;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为建设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许可、用地报批、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标、开工许可、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八条  项目单位可自行编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要初步规划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是否符合国家及省相关政策、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区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征求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意见后将项目报送区政府审定,获得同意后批复项目建议书。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应通过公示、专家论证和听证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可自行编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全面分析论证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建议书批准的总投资。

  区发展改革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如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估算总投资其中任何一项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超过原批准项目建议书范围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征求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意见后将项目重新报送区政府审定,获得同意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并报相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不得存在影响项目使用功能的漏项。初步设计实行限额设计,不得突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

  公路和水运工程、水利工程、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分别报区交通运输、水务、住建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审查。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项目单位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项目投资概算,并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投资概算主要构成如下:

  (一)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安装工程费等。

  (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有关费用、市政设施配套建设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建设单位管理费以及其他相关服务费等。有关计费执行国家收费标准。

  (三)基本预备费。以工程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之和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计取。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凡超过批准估算总投资的,在保证项目能建成投入正常使用的前提下,通过降低建设标准或调整设备选型等方式压减投资。确因无法压减投资的,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经报区政府同意后,项目单位应当向区发展改革部门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动用预备费仍无法解决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申请调整:

  (一)因国家建设标准和规范等政策调整,导致按原批准规模和造价无法满足建成后工作需要的;

  (二)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

  (三)其他需调整的。

  符合以上情形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由原审批部门会同财政和有关主管部门等研究提出调整意见,并上报区政府审定。

  对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造成超概算的,超概算投资缺口资金由项目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对相关审批手续予以适当简化:

  (一)区政府同意(包括区政府会议纪要载明和提供有关批准文件)、纳入项目投资年度计划的、估算总投资 1000 万元以下的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不须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申请审批;

  (二)已列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决定的项目,不须报批项目建议书,直接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投资概算审定后,项目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相关部门审查或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改变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公路和水运工程、水利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分别由区住建管理、交通运输、水务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后,项目单位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并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工程预算不得超过经审查的投资概算。

  第十六条  工程预算经审核后,项目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招标等开工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后,项目单位向相关部门申请开工许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公路和水运工程、水利工程的开工许可,分别由区住建管理、交通运输、水务部门办理。

  未完成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法律法规规定手续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通过后,项目单位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工程建设、规划、消防、人防、防雷、环保、水土保持等专项进行联合验收,并及时将建成项目交付使用。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相关建筑物、构筑物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开展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区财政部门审核。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年底前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区级政府投资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计划草案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下达。经批准的项目投资年度计划是申请拨付政府投资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投资年度计划确定后,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对未列入项目投资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安排政府投资资金。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项目投资年度计划下达后,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按原报批程序办理调整手续。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项目的;

  (二)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四)违反规定办理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环评审批、初步设计审查备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开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项目决算等手续的;

  (五)违反规定拨付政府资金的;

  (六)违反规定要求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技术审查(或出具审查意见)的,或违反规定指定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财政部门暂停或停止支付资金,已经支付资金的,应当依法收回已支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暂停或停止项目建设,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审批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环评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开工许可等手续,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的;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政府资金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等中介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评估结论严重失实、设计和投资漏项、安全和质量问题等严重后果的,或拖延服务时限,造成项目工期严重延误的,以及有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规的中介服务单位记入诚信管理系统,五年内不得承接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中介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区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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