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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曲江区专利资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韶曲府〔2019〕3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韶关市曲江区专利资助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5日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第十五届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联系电话:6696612)反映。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4日


韶关市曲江区专利资助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专利创造工作,深化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5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知识产权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6〕49号)、《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7—2020年)》(粤府〔2007〕88号)、《韶关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韶府规〔2018〕1号)、《韶关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韶知〔2019〕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  专利资助的原则和范围:

  (一)专利资助资金实行无偿资助的原则。

  (二)专利资助的范围: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PCT专利。

  第四条  对专利创造和运用做出突出贡献(如获得专利奖、优势示范企业等)的企事业和个人,进行补贴。

第二章  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方式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方式:

  (一)申报条件。申请资助对象应以本区地址申请资助,适用本办法的法人或个人(统称“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凡第一专利申请人为韶关市曲江区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户籍在本区的个人,且申请人常住地址在本区行政辖区内,申请国内外专利的,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2.符合《韶关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韶府规〔2018〕1号)有关规定,国内专利在授权后的12个月内(以授权日起算)。

  3.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本地区的产业发展方向。列入政府计划的科技项目申请专利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二)申报材料。

  1.《韶关市曲江区专利资助申请表》(一式二份);

  2.出示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等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提供专利申请人或委托联系人持有的银行存折(卡)复印件,并注明银行存折(卡)的开户行、户名、账号,企事业单位提供单位对公账户。

  (三)申报方式。

  1.申请人携带申报材料到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办理(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阳岗南路2号)。

  2.为方便专利申请人申报专利资助,申请人可在本市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同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由专利代理机构集中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交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办理。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标准(人民币):

  (一)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给予一次性资助。即:

  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200元。

  同一人同一年度发明资助不超过5件、实用新型资助不超过10件,外观设计资助不超过10件。

  (二)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授权资助。

  1.在PCT申请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237表)或者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409表)(中文版本)中显示该专利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每件资助2000元。

  2.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授权的,每件资助1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授权的,每件资助5000元;同一PCT专利申请最多获得境外2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授权资助。

  第七条  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配套补贴标准:

  (一)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给予补贴5万元;

  (二)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给予补贴2万元;

  (三)获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每家给予补贴1万元。

  第八条  国家、广东省专利奖配套补贴标准:

  (一)获中国专利金奖的,每项给予补贴10万元;

  (二)获中国专利银奖和广东专利金奖的,每项给予补贴5万元;

  (三)获中国专利优秀奖和广东专利银奖的,每项给予补贴2万元;

  (四)获广东专利优秀奖的,每项给予补贴1万元;

  (五)获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每人给予补贴5000元。

第四章  受理、审批与管理

  第九条  受理程序和时间:

  (一)申请单位(个人)填写《韶关市曲江区专利资助申请表》,并签字(盖章),连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

  (二)专利资助资金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当年12月31日以前受理本年度的申请。

  第十条  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审批:

  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专利资助申请进行登记汇总,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分批进行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政府批准。对专利资助申请审查不通过的,须向申请人作出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资助资金的划拨:

  (一)对专利资助申请审查合格的,专利资助资金由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划拨专款,通过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户统一支付。

  (二)申请单位(个人)在接到审批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凭已审批的申请表、回执单及个人身份证到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办理转账手续。

  第十二条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对专利资助申请进行审核。

  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会同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对专利资助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

  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申请单位(个人)提供的各种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的跟踪和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骗取专利资助资金者,一经查实,将拒绝其所有的专利资助资金申请,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资助资格,全额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专利资助的业务档案和专项财务档案:

  (一)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对受理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建立业务档案。

  (二)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对专利资助资金设立独立科目进行核算,支付凭证及相关材料归入财务档案管理,及时填写年度汇总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韶关市曲江区专利资助管理实施办法》(韶曲府〔2018〕13号)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链接:关于《韶关市曲江区专利资助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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