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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发布日期:2024-06-06 09:59:1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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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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