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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曲江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韶曲府〔2024〕18号)

发布日期:2024-08-15 16:58:0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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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区有关单位:

  《韶关市曲江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韶曲司审〔2023〕132号)已经2023年5月26日十六届区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各镇(街)要做好新旧标准平稳衔接工作,2024年7月1日前已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继续按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标准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联系电话:6688238)反映。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日    



  韶关市曲江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征收土地管理,统一规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和《韶关市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韶关市曲江区实际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与《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配套使用。

  一、地上青苗补偿标准

  (一)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类补偿标准

项目


文本框: 征收细则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粮食作物

谷类

水稻、玉米

元/亩

2300

——

豆类

青豆、黄豆、黑豆、绿豆、红豆、大豆、红小豆、蚕豆等

元/亩

1600

——

薯类

马铃薯、木薯、番薯等

元/亩

1600

——

经济作物

油料

作物

花生、芝麻、油菜籽、向日葵籽、胡麻籽等

元/亩

2800

——

糖料

作物

甘蔗

果蔗

元/亩

2800

——

糖蔗

元/亩

2800

——

烟叶及烤烟

烟叶(黄烟)

前期/初期

元/亩

3900

——

中期

元/亩

3300

——

后期

元/亩

2000

——


项目


文本框: 征收细则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药用作物

天麻

种后 2 年内

元/亩

10000

——

第2(含)-第3年

元/亩

20000

——

3年及以上

元/亩

30000

——

田七、三七

种后 2 年内

元/亩

25000

——

第2(含)-第3年

元/亩

35000

——

3年及以上

元/亩

45000

——

五指毛桃

种后 2 年内

元/亩

7500

——

第2(含)-第3年

元/亩

9400

——

3年及以上

元/亩

13000

——

天冬

种后1年内

元/亩

2200

——

第1(含)-第2年

元/亩

3200

——

第2(含)-第3年

元/亩

10000

——

第3(含)-第4年

元/亩

20000

——

4年及以上

元/亩

30000

——

巴戟天、茱萸

种后1年内

元/亩

1600

——

第1(含)-第2年

元/亩

7500

——

第2(含)-第3年

元/亩

9400

——

第3(含)-第4年

元/亩

13000

——

4年及以上

元/亩

15600

——

千里光、金银花、蔓荆子、吴茱 萸、牛大力

幼苗期(种后1年内)

元/亩

2300

——

中苗期

元/亩

2900

——

成熟期

元/亩

3900

——

溪黄草、鸡骨草、两面针

元/亩

3900

——

其他经济作物

人工草皮

元/亩

8000

——

象草、鱼草

元/亩

3000

——



项目


文本框: 征收细则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蔬菜类

叶菜类、甘蓝类、白菜类

大白菜、花菜、芥菜、菜心、韭菜、芹菜、

枸杞、白菜、菠菜、生菜、油麦菜、芫荽、

椰(卷心)菜、空心菜、茼蒿、油菜等

元/亩

2800

——

瓢瓜类

瓜果类

香瓜、西瓜(含籽用西瓜)等

元/亩

2800

——

瓜菜类

丝瓜、苦瓜、冬瓜、南瓜、青

瓜、节(毛)瓜、葫芦瓜、佛

手瓜、水瓜等

元/亩

2800

——

菜豆类

豌豆、四季豆、扁豆、荷兰豆、豇豆(豆角)等

元/亩

2800

——

根茎类

沙葛、莲藕、萝卜、茨菇、马蹄、芋、魔芋、 豆(葛)薯、雪莲果、高笋等

元/亩

2800

——

粉葛

元/亩

3600


葱、姜、蒜

元/亩

2700

——

芦笋

管护期(高度<18厘米)

元/亩

6500

——

成熟期(高度≥18厘米)

元/亩

9100

——

淮山

管护期(滕高<1米)

元/亩

3000

——

成熟期(滕高≥1米)

元/亩

5000

——

浆果类

茄子、西红柿等

元/亩

2600

——

辣椒、海椒等

元/亩

2600

——

杂果类

玉米、菱角、秋葵等

元/亩

2600

——

草莓

未挂果

元/亩

6500

——

已挂果

元/亩

10400

——

特殊事项说明:作物低于合理种植密度的零星补偿,按单棵补偿价进行计补(每亩补偿标准/合理种植密度=单棵补偿价,向上取整至个位数),零星补偿不得超过成片补偿标准。


  (二) 经济林补偿标准


项目

征收细则

单位

合理种植   密度

(棵/亩)

补偿标准

果树

项目

征收细则

单位

合理种植   密度

(棵/亩)

补偿标准

柑、橘、橙、 柚、柠檬

小棵(挂果、离地面0.1米处主直径2.1—4厘米)

元/亩

120

8400

中棵(挂果、离地面0.1米处主直径4.1—7厘米)

元/亩

100

13000

大棵(挂果、离地面0.1米处主直径7.1— 10 厘米)

元/亩

90

18000

特大棵(挂果、离地面0.1米处主直径10.1厘米及以上)

元/亩

80

28000

枣、无花果、 桑葚、杨梅

小棵(未挂果,离地0.5米处主直径2.1-4厘米)

元/亩

120

3600

中棵(挂果,离地0.5米处主直径4.1-6厘米)

元/亩

110

8800

大棵(挂果,离地0.5米处主直径6.1厘米及以上)

元/亩

100

12000

枇杷、黄皮、芒果、龙眼、橄榄、番石榴(鸡屎果)、荔枝、嘉宝果

小棵(挂果、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2.6—5厘米)

元/亩

120

8400

中棵(挂果、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5.1—8厘米)

元/亩

100

10000

大棵(挂果、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8.1— 12 厘米)

元/亩

80

16000

特大棵(挂果、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12.1厘米及以上)

元/亩

70

28000

板栗、山楂、 柿子

小棵(挂果、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2.1—4厘米)

元/亩

120

6000

中棵(挂果、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4.1—7厘米)

元/亩

100

13000

大棵(挂果、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7.1— 10 厘米)

元/亩

80

14400

特大棵(挂果、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10.1厘米及以上)

元/亩

70

25200

桃、水蜜桃、  鹰嘴桃、油桃、李子、柰李(黄  金柰李、翡翠 李)、芙蓉李、三华李、梨、沙梨、杨桃

小棵(挂果、离地面0.1米处主直径4.1—7厘米)

元/亩

80

6400

中棵(挂果、离地面0.1米处主直径7.1— 10 厘米)

元/亩

65

10400

大棵(挂果、离地面0.1米处主直径10.1—15厘米)

元/亩

50

11000

特大棵(挂果、离地面0.1米处主直径15.1厘米及以上)

元/亩

40

13200


项目

征收细则

单位

合理种植   密度

(棵/亩)

补偿标准

青梅、石榴

小棵(挂果、离地面0.1米处主直径2.1-4.1厘米)

元/亩

80

4000

中棵(挂果、离地面0.1米处主直径4.1-10厘米)

元/亩

70

7000

大棵(挂果、离地面0.1米处主直径10.1厘米及以上)

元/亩

60

9600

果树苗(乔木 类果树)

幼苗(高度0.5米及以下)

元/亩

2000

2400

小果苗(未挂果、高度0.5—1.3米)

元/亩

1000

3000

大果苗(未挂果、高度1.3米及以上)

元/亩

500

5000

火龙果

不含水泥架当年新种

元/亩

150

1500

当年种植树(含水泥架)

元/亩

150

10500

二年树(含水泥架)

元/亩

150

15000

三年挂果树(含水泥架)

元/亩

150

25500

四年以上挂果树(含水泥架)

元/亩

150

33000

葡萄

苗(没有上架)

元/亩

200

2000

小棵(已挂果、上架、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2.1—3厘米)

元/亩

200

10000

中棵(已挂果、上架、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3.1—4厘米)

元/亩

200

18000

大棵(已挂果、上架、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4.1—6厘米)

元/亩

180

21600

特大棵(已挂果、上架、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6厘米及以上)

元/亩

180

36000

罗汉果、百香果、猕猴桃

苗(没有上架)

元/亩

120

1200

小棵(已挂果,上架、主杆直径1厘米以上、冠幅1米及以上)

元/亩

120

6000

中棵(已挂果,上架、主杆直径2厘米以上、冠幅2米及以上)

元/亩

110

8800

大棵(种植3年以上,已挂果,上架、

主杆直径4厘米以上、冠幅2米及以上)

元/亩

110

13200


项目

征收细则

单位

合理种植   密度

(棵/亩)

补偿标准

蕉类

苗(主干高0.5米以下)

元/亩

350

1750

小条(主干高0.5(含) -1米、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5(含) -10厘米)

元/亩

200

3000

中条(主干高 1(含)-1.5米、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10(含)-15厘米)

元/亩

170

4250

大条(主干高1.5米及以上、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15厘米及以上)

元/亩

120

6000

番木瓜

幼苗期(高度0.6米以下)

元/亩

120

1200

未挂果树(生长期, 高度 0.6 米及以 上)

元/亩

120

3600

已挂果树(成果期)

元/亩

120

8400

蓝莓

育苗期(第3年结果前)

元/亩

/

3000

初果期(第3(含)-第5年)

元/亩

9600

盛果期(第5(含)-第10年)

元/亩

24000

衰老期(第10年及以上)

元/亩

9600

种植设施

水管架设

元/亩

/

1300

铁线架设

元/亩

1200

竹片架设

元/亩

800

油料林木

油茶树、油桐树

元/亩

/

1000

冠幅0.5(含)-1米

元/亩

120

2400

冠幅1(含)-1.5米

元/亩

90

4500

冠幅1.5米及以上

元/亩

60

7200

茶叶树

茶叶树

茶苗

元/亩

/

1000


项目

征收细则

单位

合理种植   密度

(棵/亩)

补偿标准


小(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1(含)

-3 厘米)

元/亩

/

2200

中(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3(含)

-5 厘米)

元/亩

/

4500

大(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5厘米及

以上)

元/亩

/

7500

特殊事项说明:

(1)作物低于合理种植密度的零星补偿,按单棵补偿价进行计补(每亩补偿标准/合理种植密度=单棵补偿价,向上取整至个位数),零星补偿不得超过成片补偿标准。

(2)未挂果的乔木类果树苗,统一以果树苗标准进行补偿。

(3)种植设施的补偿范围仅适用于果树(葡萄、罗汉果、百香果、猕猴桃) 。


  (三) 用材林补偿标准


项目

征收细则

单位

合理种植密 度(棵/亩、 条/亩、篼/

亩)

补偿标准

备注

桉树

胸径5厘米以下

元/亩

110

1200

可出材的木材归被征收方,由 被征收方销售并支付砍伐费用

胸径5(含)-10厘米

元/亩

1600

胸径10(含)-15厘米

元/亩

2400

胸径15厘米及以上

元/亩

2400

杉树

胸径5厘米以下

元/亩

90

1400

胸径5(含)-10厘米

元/亩

1800

胸径10(含)-20厘米

元/亩

2900

胸径20(含)-30厘米

元/亩

2900

胸径30厘米及以上

元/亩

2900

松树、黑木相思

胸径5厘米以下

元/亩

90

1200

胸径5(含)-10厘米

元/亩

1800

胸径10(含)-20厘米

元/亩

2900

胸径20(含)-30厘米

元/亩

2900

胸径30厘米及以上

元/亩

2900



项目

征收细则

单位

合理种植密 度(棵/亩、 条/亩、篼/

亩)

补偿标准

备注

天然林

元/亩

/

1500


竹子

元/根

/

1

按种植面积丈量

小竹(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2

(含)-4厘米)

元/根

1000条/亩

3


中竹(每条高度4米以上,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4(含)-8厘米)

元/根

600条/亩

5


大竹(每条高度4米以上,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8厘米及以上)

元/根

500条/亩

7


特殊事项说明:作物低于合理种植密度的零星补偿,按单棵补偿价进行计补(每亩补偿标准/合理种植密度=单棵补偿价,向上取整至个位数),零星补偿不得超过成片补偿标准。


  

  (四) 花卉苗圃搬迁补偿标准


项目

征收细则

单位

合理种植密度

(棵/亩)

补偿标准

乔木类

胸径10厘米以下

元/株

600

10

胸径10(含)-20厘米

元/株

150

40

胸径20(含)-30厘米

元/株

70

60

胸径30(含 -40厘米

元/株

40

110

胸径40厘米及以上

元/株

30

190

灌木类

冠幅50厘米以下

元/株

650

10

冠幅50(含)-100厘米

元/株

400

20

冠幅100(含)-150厘米

元/株

300

30

冠幅150(含)-200厘米

元/株

200

70

冠幅200厘米及以上

元/株

150

90

棕榈类

地径10厘米以下

元/株

300

30

地径10(含)-30厘米

元/株

200

60

地径30(含)-50厘米

元/株

120

180

地径50(含)-80厘米

元/株

90

370




地径80厘米及以上

元/株

80

510

花圃

(袋装育苗、地上小

苗)

树高≤50厘米

元/亩

每亩5000棵或以

上,低于5000棵

按比例扣减

3000

树高>50厘米

元/亩

每亩3000棵或以

上,低于3000棵

按比例扣减

4500

特殊事项说明:

(1)在农田、花卉苗圃地或其他农业种植区内以种植苗木出售为主要目的的认定为成片花卉苗圃地。

(2)花卉苗圃补偿按迁移费用计算,包括起苗、包装、运输、重新种植、养护管理、成活风险等的损失补偿,不含树木本身价值。



  (五) 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项目

征收细则

单位

补偿标准

樟树(龙脑樟、黄樟、毛豹 皮樟、豹皮樟等)

胸径5(含)-10厘米

元/棵

40

胸径10(含)-20厘米

元/棵

120

胸径20(含)-30厘米

元/棵

380

胸径30(含)-50厘米

元/棵

880

胸径50(含)-80厘米

元/棵

2800

胸80厘米及以上

元/棵

4800

枫香

胸径5(含)-10厘米

元/棵

40

胸径10(含)-20厘米

元/棵

140

胸径20厘米及以上

元/棵

360

榕树

胸径5(含)-10厘米

元/棵

20

胸径10(含)-20厘米

元/棵

100

胸径20(含)-30厘米

元/棵

280

胸径30(含)-50厘米

元/棵

500

胸径50(含)-80厘米

元/棵

1050

胸径80厘米及以上

元/棵

2600

桂花(含四季桂)

胸径5(含)-10厘米

元/棵

80

胸径10(含)-20厘米

元/棵

120


项目

征收细则

单位

补偿标准


胸径20厘米及以上

元/棵

380

凤凰木(别称:红花楹、凤凰树)

胸径5(含)-10厘米

元/棵

80

胸径10(含)-20厘米

元/棵

240

胸径20厘米及以上

元/棵

500

木棉(含美丽异木棉)、台湾相思

胸径5(含)-10厘米

元/棵

80

胸径10(含)-20厘米

元/棵

240

胸径20厘米及以上

元/棵

500

杜英

胸径5(含)-10厘米

元/棵

80

胸径10(含)-20厘米

元/棵

240

胸径20厘米及以上

元/棵

500

乐昌含笑

胸径5(含)-10厘米

元/棵

80

胸径10(含)-20厘米

元/棵

240

胸径20厘米及以上

元/棵

500

罗汉松

胸径5(含)-10厘米

元/棵

240

胸径10(含)-20厘米

元/棵

560

胸径20厘米及以上

元/棵

2400

黄花梨、沉香

胸径5(含)-10厘米

元/棵

240

胸径10(含)-20厘米

元/棵

560

胸径20厘米及以上

元/棵

2400

紫薇

胸径5(含)-10厘米

元/棵

120

胸径10(含)-20厘米

元/棵

520

胸径20厘米及以上

元/棵

1050

红豆杉

胸径5(含)-10厘米

元/棵

240

胸径10(含)-20厘米

元/棵

560

胸径20厘米及以上

元/棵

2400



项目

征收细则

单位

补偿标准

其他未列名的乔木

胸径5(含)-10厘米

元/棵

80

胸径10(含)-20厘米

元/棵

240

胸径20厘米及以上

元/棵

500

茉莉

地径3厘米以下

元/棵

10

地径3(含)-6厘米

元/棵

20

地径6(含)-10厘米

元/棵

60

地径10厘米及以上

元/棵

90

黄金叶

地径3厘米以下

元/棵

5

地径3(含)-6厘米

元/棵

30

地径6(含-10厘米

元/棵

100

地径10厘米及以上

元/棵

150

杜鹃

地径3厘米以下

元/棵

5

地径3(含)-6厘米

元/棵

20

地径6(含)-10厘米

元/棵

60

地径10厘米及以上

元/棵

100

连翘

地径3厘米以下

元/棵

10

地径3(含)-6厘米

元/棵

40

地径6(含)-10厘米

元/棵

100

地径10厘米及以上

元/棵

180

茶花

地径3厘米以下

元/棵

10

地径3(含)-6厘米

元/棵

50

地径6(含)-10厘米

元/棵

120

地径10厘米及以上

元/棵

200

其他未列名的灌木

地径3厘米以下

元/棵

10

地径3(含)-6厘米

元/棵

20

地径6(含)-10厘米

元/棵

60

地径10厘米及以上

元/棵

90


特殊事项说明:

(1)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不需申请采伐许可证的林木,或呈带状分布的(比如沿厂房四周、住宅周边、道路两侧、塘基等)绿化景观苗木等可认定为零星树木。

(2)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古树名木的,报征收部门后,可采取个案评估方式补偿。

(3)零星树木类补偿为树木本身的实际价值,不另外补偿迁移费用。


  二、养殖搬迁补偿标准



项目

征收细则

单位

补偿标准

搬迁

补偿

猪、羊

体重≥25千克

元/头

100

体重<25千克

元/头

50

体重≥500千克

元/头

350

体重<500千克

元/头

200

蜜蜂

元/箱

10

一般鱼类

草鱼(鲩鱼)、鲢鱼(鳊鱼)、鳙鱼(大头鱼)、鲫鱼类、鲈鱼类、鲮鱼、鲤鱼、各种罗非鱼、塘鲺南方大头鲶、淡水白鲳、禾花鱼及其他市场价格与前述相同或相近的鱼类。龙虱、虾类、广东鲂(边鱼、大眼鸡)、桂花鱼、黄骨鱼、生鱼、鳗鱼、甲鱼(水鱼)、蛙类及其他市场

价格与前述相同或相近的鱼类。

元/亩

4000

珍稀养殖类、观赏鱼类

娃娃鱼、鳄鱼、鳄龟、锦鲤、热带鱼等观赏鱼主养(不含混养)。

元/亩

4200

特殊事项说明:

(1)鱼类搬迁补偿费用包括鱼塘捕捞费用、新塘的前期处理费用、过塘运输费用、损伤补偿费用等。不包括鱼塘开发费、塘基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用。

(2)鱼类搬迁补偿费用是按鱼塘水域面积进行计补。鱼塘水域面积按鱼塘合理水面高度进行测量,鱼塘合理水面高度为塘基到水面垂直高度约40厘米。

(3)空塘不予以搬迁补偿。

(4)鸡、鸭、鹅、兔、猪、羊、牛、蜜蜂等搬迁补偿费用包括装载费用、运输费用、损伤补偿费用等。

(5)涉及蛋鸡、蛋鸭、蛋鹅的,在对应规格下额外予以10%补偿。

(6)养殖单位牲畜数量小于5头(不含5头)、禽鸟数量小于150只(不含150只)的,原则上不予搬迁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

  (一)建筑物补偿标准


项目

征收细则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框架结构

内外清水墙,不含水、电、门、窗

元/平方米

1190


混合结构

内外清水墙,不含水、电、门、窗

元/平方米

1050


砖木结构(墙体为红砖、青砖、石砖等,含水、电、门、窗)

瓦顶

瓦檐滴水高度≥3米

元/平方米

620


2.3米≤瓦檐滴水高度<3米

元/平方米

540


瓦檐滴水高度<2.3米(四面有墙)

元/平方米

360


石棉瓦顶

瓦檐滴水高度≥3米

元/平方米

410


2.3米≤瓦檐滴水高度<3米

元/平方米

370


瓦檐滴水高度<2.3米(四面有墙)

元/平方米

280


铁皮顶/树脂瓦顶

瓦檐滴水高度≥3米

元/平方米

550


2.3米≤瓦檐滴水高度<3米

元/平方米

410


瓦檐滴水高度<2.3米(四面有墙)

元/平方米

320


泥砖瓦房

瓦顶

瓦檐滴水高度≥3米

元/平方米

530


2.3米≤瓦檐滴水高度<3米

元/平方米

420


瓦檐滴水高度<2.3米(四面有墙)

元/平方米

260


石棉瓦顶

瓦檐滴水高度≥3米

元/平方米

450


2.3米≤瓦檐滴水高度<3米

元/平方米

360


瓦檐滴水高度<2.3米(四面有墙)

元/平方米

230


铁皮顶/树脂瓦顶

瓦檐滴水高度≥3米

元/平方米

380


2.3米≤瓦檐滴水高度<3米

元/平方米

300


瓦檐滴水高度<2.3米(四面有墙)

元/平方米

210


钢结构

屋架、梁、柱为钢材构成,   无吊车梁,有围栏,层高4米以上

元/平方米

800



项目

征收细则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屋架、梁、柱为钢材构成, 有吊车梁,有围栏, 层高6米以上

元/平方米

1050


活动板房

含地板、天花、水电等配套

元/平方米

360


其他结构

环保砖铁皮

顶/树脂瓦

瓦檐滴水高度≥3米

元/平方米

410


2.3米≤瓦檐滴水高度<3米

元/平方米

320


瓦檐滴水高度<2.3米

元/平方米

230


环保砖石棉瓦顶

瓦檐滴水高度≥3米

元/平方米

380


2.3米≤瓦檐滴水高度<3米

元/平方米

300


瓦檐滴水高度<2.3米

元/平方米

210


石棉瓦房(砖柱无砖墙简易石棉瓦房)

元/平方米

180


木板房

元/平方米

50


特殊事项说明:

(1)建筑物主要是指住宅、写字楼、厂房等。

(2)以上标准除有说明外,不含装修补偿价格。

(3)补偿标准不能完全覆盖的,具体补偿实施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确认后予以补偿。



  (二) 构筑物补偿标准


项目

征收细则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棚房

黑纱棚屋面

镀锌钢管衍架屋架

元/平方米

50

不含地面工程

支承骨架为木或竹

元/平方米

30

砖、木柱简易瓦棚

有围栏

元/平方米

125

无围栏

元/平方米

85

砖、木或竹柱石棉瓦棚

有围栏

元/平方米

60

无围栏

元/平方米

40

铁架结构柱、

砖柱、混凝土

柱铁皮棚

有围栏

元/平方米

200

无围栏

元/平方米

150

门楼

普通门楼

元/座

4100

不含门

豪华门楼

元/座

6800

不含门


项目

征收细则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畜牧栏、厕 所

红砖、水泥砖墙,瓦屋面或铁皮瓦、树脂瓦屋面

元/平方米

410

畜牧栏补偿标准含分隔墙、砖砌投喂槽等

砖墙水泥瓦或石棉瓦屋面

元/平方米

310

简易猪牛栏等

元/平方米

210

围墙

土砌围墙

元/平方米

30

含基础,清水墙。两面

批荡每平方米增加30

元;两面贴墙砖每平方

米增加100元;有琉璃

瓦每平方米增加20

元。

石砌围墙

元/平方米

80

砖砌围墙

12墙

元/平方米

95

18墙

元/平方米

130

24 墙

元/平方米

160

37墙

元/平方米

230

挡土墙

浆砌石

元/立方米

380


混凝土

元/立方米

540


水泥坪(含晒场)

元/平方米

80

以5cm为基准,厚度每

增减1cm 相应增减8

简易普通水泥地板(路)

元/平方米

150

以20cm 为基准,厚度

每增减1cm 相应增减8

砖(石)砌塘基

元/立方米

210


化粪池(含沼气池)

按容积计算

元/立方米

320


水池

砖、石砌筑

元/立方米

280

按实际砌体内空尺寸计算

钢筋混凝土

元/立方米

450

水渠(含排水沟)

砖砌水渠

宽<0.5米

元/米

30


0.5米≤宽<1米

元/米

40


宽≥1米

元/米

52


石砌水渠

宽<1米

元/米

83


1米≤宽<1.5米

元/米

124


宽≥1.5米

元/米

155


水渠水泥盖板

元/米

15



项目

征收细则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水泥涵管

直径30厘米

元/米

75


直径40厘米

元/米

90


直径50厘米

元/米

125


直径60厘米

元/米

150


直径80厘米

元/米

250


直径 100 厘米

元/米

340


水泥柱

1<长<1.5米

元/条

30


1.5米≤长<2米

元/条

40


长≥2米

元/条

50


水井

机井

按深度计算, 0.8米≤井径<1.5米

元/米

600


按深度计算,井径<0.8m

元/米

300


砖砌井

元/口

4000


手摇井

元/口

2000


不锈钢水

塔(含塔架)

不锈钢水塔1吨

元/座

620


不锈钢水塔1.5吨

元/座

1340


不锈钢水塔2吨

元/座

2370


不锈钢水塔3吨

元/座

3900


电杆

水泥电杆(长6米)

元/根

500


水泥电杆(长8米)

元/根

600


水泥电杆(长 12 米)

元/根

1000


木电杆

元/根

70


猪栏铁栅门

元/平方米

60


乳猪水泥保温室

元/平方米

320


蓄水箱

元/立方米

160


母猪产床

元/平方米

120



项目

征收细则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定位栏

元/平方米

45


杉木隔层板

元/平方米

35


大棚(花  卉、苗木、草莓等)

简易

元/平方米

15


钢架

元/平方米

80


移装费用

空调

元/台

300


家用热水器

元/台

100


太阳能热水器

元/台

500


空气能热水器

元/台

500


不锈钢储水罐

元/个

100


挖土方

含场土平整

元/立方米

15


含石硬土

元/立方米

20


混凝土

素混凝土

元/立方米

550


钢筋混凝土

元/立方米

1000


水管

镀锌管

4分(DN15)

元/米

9

水管指室外部分,室内

部分已包含在房屋装

修中

6分(DN20)

元/米

11

1 寸(DN25)

元/米

16

1.5寸(DN40)

元/米

25

2寸(DN50)

元/米

34

2.5寸(DN65)

元/米

45

3寸(DN80)

元/米

53

10寸(DN250)

元/米

165

PVC 管

4分(DN15)

元/米

3

6分(DN20)

元/米

4

1 寸(DN25)

元/米

6

1.5寸(DN40)

元/米

9

2寸(DN50)

元/米

12


项目

征收细则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3寸(DN80)

元/米

15


4寸(DN100)

元/米

20

5寸(DN125)

元/米

25

6寸(DN150)

元/米

30

8寸(DN200)

元/米

35

10寸(DN250)

元/米

40

电线

铝芯线

8平方毫米

元/米

1.8

电线指室外部分,室内

部分已包含在房屋装

修中

12平方毫米

元/米

2.5

16平方毫米

元/米

3

25平方毫米

元/米

3.8

35平方毫米

元/米

5

铜芯线

4平方毫米

元/米

3.5

6平方毫米

元/米

6

10平方毫米

元/米

10

16平方毫米

元/米

20

卷闸门

电动

元/平方米

280


非电动

元/平方米

150


防盗门

普通方钢防盗门

元/套

830


豪华防盗门(单门)

元/套

1550


豪华防盗门(双重)

元/套

3600


不锈钢防盗门

元/套

1900


防盗网

普通防盗网

元/平方米

100


不锈钢防盗网

元/平方米

200


围栏

铁丝网围栏

元/平方米

12


竹、木片围栏

元/平方米

12


石棉瓦围栏

元/平方米

50




项目

征收细则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纱网围栏

元/平方米

4


楼梯

铁梯

元/平方米

250


不锈钢梯

元/平方米

380


电话

元/户

350


二相照明电

元/户

400


有线电视

元/户

300




  (三) 房屋装修补偿标准


项目

征收细则

单位

补偿标 准

备注

一等标准

1.外墙全贴瓷片。

2.内墙刮塑或贴墙裙;厨房、卫生间墙均贴面砖。

3.地面铺地砖。

4.天面造型吊顶。

5.正门为不锈钢防盗门、室内普通实木房门。

6.塑钢、铝合金玻璃窗。

7.不锈钢防盗网。

8.水电安装。

元/平方米

580

分等补偿需同时具备该等5项及以上特征,否则将依次往下一等推,直至不列为装修补偿范围。单层按一层计列,多层按各层实际装修分等计列。

二等标准

1.外墙两面以上贴瓷片。

2.内墙、厨房、卫生间墙面刮塑。3.地面铺普通地砖。

4.天面石膏线或普通吊顶。

5.正门为普通防盗门、普通夹板包门。

6.金属材质玻璃窗。

7.钢筋防盗网。

8.水电安装。

元/平方米

460

三等标准

1.外墙为抹灰以上装饰。

2.室内墙面部分刮塑。

3.地面部分铺普通瓷砖。

4.天面普通刮胶。

5.玻璃木窗。

6.普通木门。

8.水电安装。

元/平方米

360




  (四)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类型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土坟

元/座

4200


砖坟

元/座

6000


小水泥(石灰)坟(小于5平方米)

元/座

6800


中水泥(石灰)坟(5-10平方米)

元/座

9200


大水泥(石灰)坟(超过 10(不含)平方米)

元/座

12000


单碑(砖石碑)

元/个

800


单碑(非砖石标识)

元/个

450


特殊事项说明:

(1)合葬坟的补偿按对应类型的坟墓补偿标准上调50%进行补偿。

(2)宗族(房坟、族坟)超大型坟墓、古墓等特殊规格坟墓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并报区征收中心批准后确定。



  四、奖励政策

  征收房屋建筑物时,被征收户在政府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根据实际征收房屋面积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如下:


房屋建筑物类型

奖励金额(元/平方米)

框架结构、混合结构、钢结构

300

砖木结构、泥砖瓦房

200

活动板房、其他结构

100


  五、临时住房安置补助

  (一)搬家费。

  征收住人住宅的,每户(以派出所户籍为准)一次性补助搬家费1000元,二次搬迁的增发一次搬家费。

  (二)过渡性房租。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安置补助协议约定执行。原则上在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后,一次性按8元/平方米/月补助12个月过渡性房租,单户每月房租补助不足600元的,可按每月600元补助。如被征收方选择产权置换的,过渡性房租支付至交付安置房时止。

  六、住房安置

  (一)安置方式。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宅基地安置、产权置换,或按上述三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但属于城镇居民及非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被征收的,只实行货币安置或产权置换。

  (二)货币补偿。

  对被征收方的住宅用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建筑物部分按照本文规定标准计算给予补偿。

  (三)宅基地安置。

  1.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并原则上采用“集中安置”的方式进行。

  2.按照《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曲江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韶曲府〔2023〕7号)执行。

  3.适当补助新宅基地及“三通一平”的费用,补助费用最高不能超过房屋拆迁补偿费总额的10%。

  (四)产权置换。

  选择实行产权置换的,被征收方原住房建筑基底所占土地价值已计入所置换的新房价值,原住房建筑基底所占土地不再补偿,且不再安排其他宅基地。

  1.被征收的住房具有房屋产权证的,按建筑面积 1∶1 实行产权置换到新建安置房。

  2.被征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房没有产权证的,按“一户一宅”的原则,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按1∶1置换补偿,超出300平方米部分,按本规定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七、其他

  (一)本补偿标准未列入的补偿项目,由征地工作组参照类似项目协商,经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后,由区自然资源局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区政府审定。

  (二)本补偿标准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新要求的,执行新规定、新要求。

  (三)本补偿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适用于曲江区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项目。原施行的《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曲江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韶曲府〔2021〕15号)等所有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文件自动失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相关解读:《韶关市曲江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通知的政策解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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