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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17〕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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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卫生计生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30日
广东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 到2020年,结核病防治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结核病防治机构(包括慢性病防治机构、结核病防治院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结核病定点诊疗职责的综合医疗机构,下同)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省肺结核病发病率下降到58/10万以下。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各地要明确市、县两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包括慢性病防治机构、结核病防治院所、承担结核病定点诊疗职责的综合医疗机构,下同)并予以公布,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所有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各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深圳、佛山、韶关、江门等4市要全面开展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结核病社区综合防治新模式。鼓励各地大胆创新防治模式,提高防治效果。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经费保障,切实把结核病防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定期组织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任职和职称评聘等的重要依据。支持驻地部队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参照国办发〔2017〕16号文规定的职责分工,落实防治责任。省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各地区执行本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2020年组织开展评估,结果报省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