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市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探视巡访制度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广东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提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质量,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广东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指引》(粤民函〔2021〕342号)及《韶关市曲江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曲江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探视巡访制度〉的通知》(韶曲民函〔2022〕2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
为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落到实处,全面完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探视巡访服务制度;抓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居所安全管理和委托照料服务落实,确保“安全有人关注、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实现所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探视巡访全覆盖,提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探视巡访对象
全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三、探视巡访实施责任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探访制度实施主体为镇政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探视巡访责任人可从镇驻村干部、村(居)委会干部等人员中确定。
四、探视巡访方式
以上门巡访为主,电话问候、视频连线等方式为辅,每周不少于一次开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探视巡访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的同时填写《广东省分散供养人员定期探访记录表》。动态掌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和基本生活保障情况等,提供精神关怀、需求信息对接等服务,督促指导照料护理人落实照料服务责任,保证探访的效果。
五、探视巡访内容
开展定期探访服务,应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状况、照料护理情况、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询问、提醒和评估,并对重点情况进行记录、汇总和处理。
(一) 生活基本情况
探视巡访责任人应对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情况进行了解,包括特困人员的身体情况、精神状态、卫生环境、居住环境、日常照料情况、生活自理情况等,同时应对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存在的困难进行了解和倾听服务诉求,确保特困人员生活等权益有保障。
(二) 照料护理责任落实情况
探视巡访责任人应对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责任落实情况予以掌握。镇公共服务办、村(居)委会应当指导与照料护理人签订照料服务协议,明确照料护理服务协议中的服务项目、费用标准、责任追究等内容。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照料护理人履行监护照料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三) 生活安全风险情况
探视巡访责任人应对特困人员的生活安全情况有一定的认知,如发现特困人员外出流浪乞讨、遭受侵害、发生重病、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死亡、失踪等安全隐患,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开展紧急处置,并同时报告至上级有关部门。
六、工作措施
(一)建立台账
各村(居)委全应按职责分工,要建立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探视巡访制度,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探视巡访责任人,建立探视巡访台账,并及时更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动态信息档案材料。对探视巡访记录进行规范化管理,由镇公共服务办负责每月收集一次,按一人一档的探视巡访记录归档,要有档案封面,按年度装订成册。
(二)完善机制
要深入了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重点加强对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跟踪关注,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及时安排到敬老院集中供养。在探视巡访期间发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突发事件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发生危重病等情况,要及时向镇政府报告,进行紧急处置。
(三)督促检查
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探视巡访工作列入社会救助工作重点,纳入各村(居)委会年度绩效考评,对各村(居)委会开展探视巡访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七、其他事项
1、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省、市、区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2、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21年12月1日印发《樟市镇分散特困人员定期探访工作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