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一、结婚登记受理条件
(一)婚姻登记机关具有职责;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书面材料。
二、办理结婚登记应提供的材料
(一)双方当事人3张大一寸红底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二)有效身份证件、书面材料。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现役军人: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及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三)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三、照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1、近6个月内拍摄;
2、正面像,头和脸不歪斜或侧转,头发不遮挡五官;
3、不戴有色眼镜、婚纱,不戴头饰、帽子,少数民族当事人是否免冠从习俗;
4、不穿露肩或吊带上衣;
5、照片应为同一底版;
6、头部应占照片的2/3。
温馨提醒: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拒绝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浓妆照、表情夸张及穿戴有损严肃性服装饰物的照片。
四、受理时间与咨询电话: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1月1日、5月1日、10月1日均上午9:00-11:00。电话:0751-6690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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