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区有关单位:
《韶关市曲江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韶曲司规审〔2025〕256 号)已经十六届区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联系电话:0751-6679328)反映。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0日
韶关市曲江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曲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政府授权机构融资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政府全额投资和部分投资的项目(不含贴息等小额补助项目)。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区本级预算资金和政府债务资金,国家、省、市财政性资金,单位自有收入等其他财政性资金。利用中央和省、市安排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项目,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建设项目的计划、报批、招标投标等程序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权限负责审批。适用政府采购项目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及限额预算,初步设计必须考虑合理性,在满足功能或尽量提高功能的前提下,应优化设计方案以降低建设成本;涉及重大、复杂类工程,须由建设单位在设计完成后组织专家进行施工图评审(技术简单工程项目或区政府有其他批示、规定的除外),以减少设计缺项或漏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或采购需求方案完成相关审批流程后,需报区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进行审查,区财政评审中心根据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选取 1-3 名外聘专家参加评审联席会议,费用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并按相关标准支付。EPC项目及区财政局已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上级部门已开展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的工程及采购项目不需要再进行评审联席会议审查。
第四条 项目的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单位有相应造价资质或区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或备案后进行公开招投标、政府采购或直接发包。
第五条 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管理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及专业造价执业人员,按照设计要求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结)算。对发现有关单位及专业造价执业人员弄虚作假编制预(结)算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有关单位及专业造价执业人员警告,按《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撤销其资质。
第六条 建设单位有责任加强对造价咨询服务质量和合同的管理,须在购买服务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造价咨询企业或施工单位编制、审核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偏差率,不得超过规定的5%。
质量偏差率(i)=〔(|审核定案金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施工单位送审金额|-|非技术错误金额|)/审核定案金额〕×100%。编制质量偏差率 i 出现以下情况的,建设单位有责任按如下处理:
(一)单项偏差超过 30 万元以上的项目,每出现一次按扣减委托费的 10%处理;
(二)i 在 3%(含)至 4%的,扣减审核费的30%;
(三)i 在 4%(含)至 5%的,扣减审核费的40%;
(四)i=5%的,扣减审核费的50%;
(五)i 超过 5%以上的,扣减审核费的100%,同时建设单位有责任向区住建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六)以上第(一)项单项偏差扣费和其余(二)至(五)项总价偏差扣费叠加计算,扣完为止;
(七)对已拨付委托费但事后抽查或审计部门发现审核成果不实需扣减相应委托费的,应退回委托费并承担相关经济责任和审计责任。
第七条 严格控制工程造价,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和预算执行,坚持采用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
(一)合理设置工程项目的暂列项目和估算金额。建设项目暂列金(预备费、预留金)原则上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费用。
建设项目暂列金具体按照相关专业规范执行,且须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列明使用范围、明细项目、结算原则等内容。
(二)严格管理工程变更。
有多个施工合同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分标段编制招标控制价;单个施工合同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与已批复概算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之间概算额度一致,不得自行拆借、调剂。如出现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概算额度不足,在保证项目能建成投入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通过降低建设标准、调整设备选型等方式优化设计控制造价;确实无法通过优化设计压减造价,需调剂单项或单位工程概算额度的,应报区发改局审批。
在工程实施期间,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在各标段之间、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之间拆借、调剂造价,规避审批程序。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必须提供设计变更图及说明设计变更原因,并需有四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证,涉及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的需报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因变更或其他原因增加的工程量必须有三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证,并办理好相关手续。未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隐蔽工程的工程量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人员分别两人以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单项工程中,施工单位结算价原则上不能超合同价。在实施过程中因工程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总投资超过合同价的,由建设单位书面报相关部门审批(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变更技术合理性,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变更范围,财政部门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对变更工程进行预算控制,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核变更项目招标方案”的原则分工负责),最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超过可研批复或概算的,按《韶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韶府规〔2022〕14 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单项工程中,因工程变更调整后项目总投资控制在合同价以内的按以下方式处理(因增加或减少项目动用暂列金、预留金的,也属于工程变更范围):
1.变更调整累计增减额合计达到合同总造价20%(含)以上或累计增减额合计达到 200 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变更部分,项目建设单位应牵头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形成书面方案后向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经同意后由项目分管区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2.变更调整累计增减额合计不足合同总造价20%或累计增减额合计不足 200 万元的工程变更部分,由建设单位向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备。
3.涉及债券项目的按相关规定执行。EPC 项目不适用此条款。
(六)工程变更责任。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各方责任主体的施工风险,杜绝施工单位投标过程中的恶意报价或低于成本价中标后采取工程变更等形式增加投资的行为,确保合同的严肃性。
2.建设单位在与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责任追究办法,根据合同约定扣减责任单位的费用及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下列违约责任条款:
(1)因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责任造成投资规模增加10%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合同扣减其20%的委托费用;
(2)因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责任造成投资规模增加15%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合同扣减其30%的委托费用;
(3)因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责任造成投资规模增加20%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合同扣减其40%的委托费用。
出现以上情况造成需扣除(收回)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
第八条 工程涉及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范围、方式进行实施。
(一)施工单项合同预算 100 万元以下,且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工程项目。
1.预算为 5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按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经建设单位班子集体讨论后,直接发包给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个体户承包施工;
2.预算为 5 万元以上至 5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按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经建设单位班子集体讨论后,可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提供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服务平台”,按程序选取承包人或自行发包给有资质的施工企业;
3.预算为 50 万元以上至 1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经建设单位班子集体讨论并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已纳入年初预算或已取得预算追加联席会同意的项目无需再报政府审批),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提供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服务平台”按程序选取承包方。
(二)预算为 100 万元以上至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后,按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定及程序执行。 (三)预算为 400 万元以下的装修、修缮工程(与新建、扩建、改建无关工程)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进行定点采购。
(四)预算为 4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严格按招投标的法律规定及程序执行。
上述工程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使用其他方式的,经区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九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标投标的最高控制价,不得高于财政预算备案价或评审的预算限价。
第十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合同中应加入“工程结算价款以区投资评审中心最终审定的结算金额为准,且最高不超过合同价”的条款。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预算、结算和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预算:
1.预算 5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专业造价执业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项目预算(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无需进行财政评审审核和备案,建设单位负责整理工程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2.预算 50 万元以上至 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专业造价执业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项目预算(含工程量清单),报区财政评审中心进行备案,相关资料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
3.预算 4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专业造价执业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项目预算(含工程量清单),必须将预算等相关资料报区财政评审中心审定工程预算,出具的审核意见作为招标控制价的依据。
(二)结算:
1.预算 1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专业造价执业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项目结算,由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结机构不得与原预算、结算机构为同一机构)对项目结算进行审核,出具成果文件,各方对结算审核结论无异议后签章确认。无需进行财政评审审核和备案,建设单位负责整理工程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2.预算 10 万元以上至 5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专业造价执业人员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编制工程结算,由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结机构不得与原预算、结算机构为同一机构)对项目结算进行审核,出具成果文件后报区财政评审中心备案。区财政评审中心会同区财政局监督股在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对上季度审结备案项目按不少于总数 5%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项目结算(含工程量清单)质量偏差且影响最终结算价的,区财政评审中心将据实调整结算价。
3.预算 50 万元以上至 1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专业造价执业人员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编制工程结算,由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结机构不得与原预算、结算机构为同一机构)对项目结算进行审核,出具成果文件后报区财政评审中心备案。区财政评审中心会同区财政局监督股在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对上季度审结备案项目按不少于总数 10%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项目结算(含工程量清单)质量偏差且影响最终结算价的,区财政评审中心将据实调整结算价。
4.预算 1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专业造价执业人员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编制工程结算,报区财政评审中心审定工程结算,工程结算款的支付以区财政评审中心的审定结算价为准。
5.结算原则:
400 万元以下工程项目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材料单价按中标当月相关行业指导价执行,并执行区政府规定的下浮率;
400 万元以上工程项目按照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执行,新增部分必须执行区政府规定的下浮率及投标下浮率。
所有工程项目的预、结算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报送完整准确的工程结算,区财政评审中心原则上不予受理项目建设单位就同一工程结算项目报送的漏算、漏报部分的结算。在工程结算评审过程中,不接受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提出补充的资料。对于区财政评审中心提出需要补充的,建设单位应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补充完整。
因变更设计或其他原因造成增加投资、超出概算而没有按本办法完善手续的工程项目以及未经区政府批准的应急工程,区财政评审中心不予受理。
(三)支付:
1.1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相关结算手续后,由区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支付。
2.10 万元以上至 1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结算抽审前,项目资金支付原则上不得超合同价的80%(国家、省、市资金有支付规定的除外),经区财政评审中心(含委托第三方)抽审后,出具审核结论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单位资金拨付的依据,由区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支付余款给中标单位。未抽中的建设项目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按相关规定支付余款。
3.1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管理情况和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但在财审核定结算价前,项目资金支付原则上不得超合同价的 80%(国家、省、市资金有支付规定的除外),工程结算款最终以区财政评审中心(含委托第三方)的审定结算价为准。建设单位完善资金申请支付手续后,由区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支付。
第十二条 对所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含EPC工程)执行下浮率,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不适宜执行下浮率的,由建设单位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一)400 万元以上的单项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经区财政评审中心审定后,按区政府规定下浮后作为上限价。
(二)400 万元以下的单项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预算按区政府规定下浮后作为合同价。
(三)以上单项投资建设项目下浮率按如下执行:
1. 土建类
房屋建筑、维修、装饰等 5%
土方挖运、安装(防雷、消防、水电)等8%
2. 市政类
城市环境维护、管理、改造、修缮等5%
市政公路、排水、公共园林建筑绿化等8%
3. 交通类
国、省、县公路、桥梁等 8%
乡村公路、桥梁等 5%
4. 水利类
河堤、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复绿等5%
5. 土地类
土地开发、水毁农田复垦等8%
农田水利(国土定额)、拆旧复垦5%
6. 其他类
矿山整治等 8%
第十三条 EPC 项目的有关规定:
(一)总承包单位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纸及相关资料,经建设单位确认后,需30日内提交施工图工程量清单、预算;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提交施工图时间 90 日内对施工图工程量清单、预算进行核对,原则上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提交的第一版施工图(已审图且经建设单位确认,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无须审图的除外)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为准报审,后续设计调整、优化后的图纸版本按变更处理。送审预算不能超中标价,经区财政评审中心审核的工程预算是确定最终合同价的依据。
(二)总承包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深化和优化设计,保证设计文件的深度,施工图预算原则上不设暂列金;不得将因总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导致造价增加事项列入暂列范围;在实施工程中的设计优化,原则上不得增加工程造价;确因建设单位原因、法律法规调整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设计变更,按工程变更处理。
人防、消防、配电等专业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相关部门审批的,在出具评审意见前必须通过审查;在实施工程中由于设计原因导致整体方案改变的,按设计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处理,增加工程造价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三)总承包单位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工程物资供货商或者制造厂,只有唯一厂家除外;总承包单位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供货或制造厂。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法律法规调整或者地质条件变化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设计变更导致超过中标设计限额的,建设单位需按有关规定报经区政府审批同意。
第十四条 服务类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100 万元以上的,按收费标准下限计算并下浮20%后作上限价,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公开招标确定中标服务单位,并签订合同。
(二)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100 万元以下的,按收费标准下限计算并下浮不少于20%后作上限价,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照《韶关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使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交易系统的通知》确定中标服务单位,并签订合同。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劳务等服务产生的费用,已对项目费用进行安排的,在项目费用中列支;未对项目费用进行安排的,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支付,相关费用的支付按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建设项目信息备案,以便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报建条件的应按程序履行报建手续;项目竣工后 3 个月内,施工单位要办理好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对所有已完成竣工结算的政府投资工程,区政府将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抽查,并对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定期进行评估核查。如发现故意拆分工程项目,以逃避招标投标和财审,或不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的单位,将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受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因人为主观因素造成勘察、设计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工程漏项或修改设计的,经行业主管部门鉴定后,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上传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3年内不得在我区从事勘察、设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区相关职能部门要对招标代理机构严格管理规范招标文件、严肃评标纪律,完善招标、评标机制,杜绝串标废标中标行为。经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有违反招标、评标相关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上传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3 年内不得在我区从事招标代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增加工程量,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物配件和设备、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或说明以及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经行业主管部门鉴定后,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上传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3 年内不得在我区从事建筑、监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工程项目主体责任,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全流程可追溯备查。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严重超概算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负责工程招标投标、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有违反招标投标和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的,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增加工程量模糊不清或有虚假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资金的金额是指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曲江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韶曲府〔2022〕52 号)同时废止,之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新要求的,执行新规定、新要求。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有关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10月10日印发




 
         粤公网安备 44020502000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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