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区有关单位:
《韶关市曲江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韶曲司规审〔2025〕261号)已经2025年9月18日十六届区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联系电话:6686123)反映。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5日
韶关市曲江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各镇(街)经营性国有资产和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有租赁物业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行政单位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资函〔2020〕581号)和《韶关市市直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各镇(街)经营性国有资产和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有租赁物业。未纳入政府统管的区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租赁,是指各有关单位作为出租方,将依法所有、受托管理或其他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可用于出租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产、在建工程、生产设备及广告位等),部分或全部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下称承租方),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或其他收入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 资产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市场机制,依法依规操作,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区财政局依据职能范围对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各镇(街)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并授权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监督管理。
第六条 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作为区属国有企业出资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引导区属国有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发挥协同效应,提高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二)指导、督促区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制度,监督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行为;
(三)统筹搭建韶关市曲江区国有资产管理系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是资产租赁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坚持产业引领、统筹规划,协调利用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租赁资产资源,创造市场需求,提高租赁效益;
(二)负责制订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及工作流程,并报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进行备案;
(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承担并落实好资产租赁各项安全责任工作;
(四)运用韶关市曲江区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加强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建立台账,全面准确掌握租赁资产情况;
(五)指导及监督各级子企业资产租赁工作。
第三章 出租方式
第八条 资产出租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管理规定,可采取公开招租、协议出租或招商引资方式,在广泛征集意向承租方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提高资产利用效益,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
本办法所称公开招租是指出租方根据资产实际情况,采取委托有关交易机构或网络报价等公开交易方式招租的行为。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原则上应通过符合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有关要求的国有资产交易机构进行公开竞租:
(一)单宗资产或一次性招租(包括多宗物业合并为一宗整体招租)的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或土地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
(二)单宗资产或一次性招租(包括多宗物业合并为一宗整体招租)的年租金超过3万元的。
第十条 不属于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出租方可以自行组织公开招租确定承租方,鼓励通过交易平台公开招租,严防走过场、弄虚作假、内外串通等行为。
第十一条 出租方进行资产出租应要求交易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在区级以上公众媒体、房地产中介机构等信息平台充分公开、规范发布相关招租信息,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并同步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有关出租单位宣传公示栏、资产出租标的处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招租资产名称、租赁期限及租金、允许或限制的经营范围、承租人资格条件等信息。
第十二条 经公开招租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由出租方与该意向承租方按照招租底价与意向承租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经第一次流拍后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人可在首次挂牌底价的基础上下浮10%(含10%)再次公开招租;如下浮10%(含10%)公开招租再次流拍的,出租人可在首次挂牌底价的基础上下浮20%(含20%)再次公开招租,总的下浮幅度不得超过首次挂牌底价的20%。
第十三条 公开招租结果应当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信息、招租资产名称、租赁期限及成交租金、允许或限制的经营范围等。出租方不得通过拆分招租面积等方式规避进场公开招租。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招租,租金标准原则上不低于第三方机构的租金评估价格:
(一)经区政府书面同意协议出租的;
(二)区属国有企业之间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之间的物业租赁;
(三)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医疗机构、科研单位)用房,以及经认定为普惠性幼儿园、养老机构以及风度书房等公益性物业租赁;
(四)国有资产用于非盈利性项目、公益性事业、公共便民服务网点、政府扶持行业的;
(五)租赁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租赁行为(严禁以连续短租方式规避公开招租);
(六)承租方租赁价格高于评估价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七)资产因空间或结构原因无法单独出租,或确实不宜采取公开招租的其他情形。
以上第(一)(二)(三)(四)种情形,经有关出租的区行政事业单位或各镇(街)、区属国有企业完成内部决策后实施;第(五)(六)(七)种情形,由有关出租的区行政事业单位或各镇(街)、区属国有企业完成内部决策,报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备案后实施。其中,第(四)(五)(六)(七)种情形,出租方应在协议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在出租单位宣传公示栏、资产出租标的处等公开渠道公示出租标的名称、租赁期限、承租方名称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出租方应在租赁到期前3个月,做好下一轮租赁准备工作,减少空档期,确保租赁工作持续有序进行,防止国有资产闲置和流失。
第四章 决策审批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开展公开招租的,应根据国有资产实际情况、发展规划合理确定资产租赁期限,严格履行相应决策审批手续后开展相关工作,具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一般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单次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由出租方结合资产实际情况制定方案、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后开展相关工作。
(二)存在承租方投资金额大、回收期长等情况的租赁项目,由出租方制定方案、出具必要性情况说明后按程序报有关出租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各镇(街)、区属国有企业完成内部决策审议通过后实施,单次租赁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0年。
(三)特殊物业租赁期确需超过10年的,由出租方做好研究分析、说明原因及必要性、开展数据测算等相关工作,在形成详细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并经有关出租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各镇(街)、区属国有企业完成内部决策通过,报区政府审批,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租赁合同期满,出租方应当及时收回资产重新公开招租,原承租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如承租方要求续租的,必须是通过公开招租方式取得物业,且没有发生过转租、欠租行为,续租期限不得超过上一合同年限,租金标准不得低于第三方机构的租金评估价格。
第十七条 出租方集体决策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科学、充分地开展资产出租的可行性研究;
(二)广泛听取法律顾问或法律中介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三)必要时可组织召开论证会,形成具有专家个人签名的评审意见;
(四)严格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严禁个人擅自决定或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十八条 资产出租底价必须委托具备价格认证或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相关资产租金情况进行评估认证。第三方机构评估价格明显高于同地段、同时期租赁标准的(超过10%以上)或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公开招租后仍无承租方的,经出租方(核定周边出租标准)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作为出租底价再次进行招租。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出租方开展租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订立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标的情况(位置、面积、用途、取得方式、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等基本信息,或物业的坐落、面积、结构、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等)、租赁用途、租赁期限、履约保证金、装饰装修期、租金标准及租金递增幅度、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拖欠租金的防范措施、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解除及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条款等。且合同应由法务部门或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对年租金在30万元(含)以上的须由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条 租赁合同一旦签订生效,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因重大情况需要变更租赁合同内容的,由原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变更内容涉及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等核心条款的,出租方应当重新按照规定进行招租(存在不可抗力因素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行为的,出租方应依法依规按照合同条款要求解除合同并收回出租资产:
(一)资产出租用途涉及危险品经营或需经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承租方未按程序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予整改或多次整改不合格的;
(二)承租方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将国有资产转租给第三人的;
(三)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存在擅自搭建、拆改结构或改变租赁用途的;
(四)承租方存在拖欠租金及相关费用90日以上的;
(五)因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企业改制或法律法规调整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租赁涉及合同内各年度的租金标准、履约保证金、装饰装修期等相关条款,由出租方结合资产实际情况、市场形势变化、地段环境变化等因素,根据租赁期限、周边市场租金水平进行合理设置。租赁期限超过5年的,可设置租金递增机制,递增幅度应当与市场预期相匹配;如遇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疫情)、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经出租方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可不予设置或调整租金递增条款。
第二十三条 资产物业出租后,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转租。即不得将承租资产部分或全部转租给第三人。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转租,承租方应在距离租赁合同期满三个月以上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出租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经同意进行转租的,原承租方与出租方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原承租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出租单位应建立资产出租管理台账,加强对出租资产的动态跟踪管理,严格规范出租行为,承租方出现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没有能力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情形时,出租单位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出租方应加强租金收入管理,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应按要求及时上缴财政,资产出租后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需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各镇(街)、区属国有企业开展资产租赁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七条 出租方是资产租赁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租赁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区财政局(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及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各镇(街)、区属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职能对本单位的资产租赁工作进行全流程监督,定期检查在租资产的日常管理情况,随机抽查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查找、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资产租赁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出租方应加强对资产租赁行为的信息公开,建立对资产租赁违法违规的举报渠道,并及时核实举报信息,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向资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租赁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租赁过程中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委托管理的物业租赁事项,由受托单位履行出租人责任,由负责管理的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十条 韶关市曲江区行政区域外(含境外)物业租赁,由各出租人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条 资产存在权属不清晰、证照不齐全等产权瑕疵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的,出租方应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 以下情形不执行本办法:
(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
(二)企业(单位)房产按有关规定出租给本单位职工居住的;
(三)开展1个月以内的临时性商业活动的;
(四)属区政府保障性质的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的出租及公有房屋需用于各级政府拆迁安置、周转居住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11月3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韶关市曲江区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韶曲府办〔2022〕11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相关解读:关于《韶关市曲江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