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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韶曲府〔2023〕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区有关单位:

  《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韶曲司审〔2023〕250号)已经2023年11月24日十六届区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水务局(联系电话:6667240)反映。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8日 




  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群众的深切关怀,是促进农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为加强我区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并逐步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利部关于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粤水农水农电〔2019〕3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供水工程指在我区农村区域为解决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兴建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包括跨乡镇供水工程、联村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不包括用水农户自建自管自用的分散供水工程。我区农村供水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曲江区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区水投公司)下属的水厂扩网供水工程、沙溪水厂扩网供水工程、各镇(村)采用集中式供水形式的农村饮水工程。

  第二章  农村供水工程监管职责

  第三条 成立韶关市曲江区推进农村供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负责协调解决农村饮水行业改革发展问题,统筹推进全区各镇(村)的供水工作。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负责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区水务局是农村供水工程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抓好农村供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以及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督促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水源保护范围,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且达到卫生要求的农村供水工程卫生许可、卫生监督和水质定期监测、抽检、巡检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供水工程水质监测网络。

  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管理局、区财政局、市公安局曲江分局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落实运行管护主体,所有农村供水工程都需要落实专门管护人员。各镇要督促各村安排好村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人,负责巡查保护农村供水工程设备设施,同时指导各村形成保护饮用水水源和农村供水工程的乡规民约。各镇要将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人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全面负责供水工程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依法自主经营,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接受区水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农村供水工程保护

  第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当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群众生活用水,在满足生活用水的前提下,需要兼顾其它用途的,必须依规定办理取水许可,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第八条 为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禁止在农村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展取土、采砂、打桩等作业。

  (二)农药施用、化肥施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堆放垃圾、粪便、废弃物、污染物等。

  (四)从事畜禽养殖。

  (五)擅自改造、迁移或者拆除农村集中供水工程。

  (六)其他危害饮用水安全、破坏饮用水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 各镇应采取各种方式组织开展农村供水水质安全保障的宣传工作,引导群众主动自觉地加入水源、水质保护行动。

  第四章  农村供水工程供水管理

  第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采购和使用经依法批准生产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水处理设备、水质消毒设施、输水管材和化学药剂等,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义务):

  (一)供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二)定期检测、维修、养护供水工程,并建档登记。

  (三)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水费。

  (四)供水工程应保持外观形象整洁,厂区内制度上墙,重要部位环节设施有统一标识标牌,水厂醒目处设置公示牌,标注工程名称、工程规模、三个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

  (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服从曲江区农村供水规划,不得擅自跨越供水范围,需要调整供水范围的,要先通过水资源论证后,报区水务局备案。

  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参照国家标准建立水质检测制度,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水质监测并报告检测结果。

  第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修供水工程,制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检修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告知用户。连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用户生活饮用水需求。

  第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预防和减少突发供水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障供水安全。因供水水源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供水事故造成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日常运行及维修养护。农村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

  第十六条 计量水表及入户供水管道由用水户负责管理和维护。用水实行一户一表,按表计量,水表应当符合国家计量标准。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用水协议,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按照村委会、管水组织和用水户代表等协商确定的价格,按时足额缴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水表等计量设施。

  (五)不得在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六)如需变更或者停止用水,应当到供水管理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千吨万人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改部门、审计部门共同制定。制定农村供水价格,应当经过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价格的决定公告等程序。供水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经核准的供水价格由于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 千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原则上按水价核定的规定程序和办法开展水费收缴工作。千人以下的供水工程水价,可适当简化程序,由村委会、管水组织和用水户代表等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结合乡镇实际,农村供水工程可执行按年抄表收费制度,用水户按计量缴纳水费。各级管护主体应建立水费专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管理人员工资、水源地保护、药剂费、电费、职工培训、宣传费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一)由区水投公司管理的乡镇区域水厂扩网工程、沙溪水厂扩网工程收取的水费上交专户,由各供水单位管理使用。

  (二)单村供水工程收取的水费留村集体,由村集体管理使用。

  第二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镇村、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维修养护

  第二十一条 属于各镇、村采用集中式供水形式的农村饮水工程,建立区级工程维修养护基金,通过财政资金按照辖区内受益人口补助解决运行资金。区级财政的补贴标准为:每年每人4元(镇、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数),优先从上级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由区级财政给予解决。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作为全区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监督部门,负责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维修养护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维修养护基金申报使用条件:供水工程维修费用应先从各级水费专户中提取,不足部分可申报区级维修养护基金。使用区级维修养护基金时,由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明确维修养护的内容及预算投资数额,经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水务及财政部门审查,通过后由区财政拨付工程投资额30%的资金作为预付款,经镇人民政府、水务等部门验收后按工程结算拨付工程款。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镇对辖区内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区定期进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破坏、污染水源、水质的各类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加大农村供水设施保护力度,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运行管理单位要制止其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停止供水。对情节严重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具备相应管辖权的行政主管单位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予以处理。

  (一)私自接水窃水者。

  (二)拒不缴纳水费者。

  (三)擅自拆除、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四)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正常供水者。

  (五)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当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群众生活用水,并兼顾畜禽和庭院生产等用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韶曲司审〔2023〕250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相关解读:《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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