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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曲江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韶曲府办〔2023〕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区有关单位:

  《韶关市曲江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区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联系电话:6667978)反映。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5日



韶关市曲江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2019〕5号)、《关于印发韶关市国资委出资人管理事项清单的通知》(韶国资人事〔2016〕170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是指曲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二条  曲江区财政局作为区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政企分离、政资分离、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权责一致,管人、管事与管资产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区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或其他部门机构代表区政府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  国有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资人或其授权管理人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并对出资人负责。

  第五条  国有企业在出资人授权的范围内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

  第六条  国有企业应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并依法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以及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区政府对国有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有企业的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区政府批准。

  第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企业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第十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区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区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第三章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国有企业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

  第十二条  股东会是国有企业的权力机构。对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并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行使股东会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是国有企业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定,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授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董事会严格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

  第十四条  经理层是国有企业的执行机构。接受董事会管理和监事会监督,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是国有企业的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对董事会、经理层成员的职务行为以及企业财务和重大决策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国有企业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一般不超过5名,下属子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名。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九条  坚持党管干部与依法管理、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

  选拔任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按照分级管理清单由区委组织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选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采取内部推选、外部交流、公开遴选等方式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予以任免。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情况,核定员工编制总额,由区财政局审核确定。

  第二十一条  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外,招聘员工应在编制总额内进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计划和招聘结果报区财政局备案。

  区直有关部门应当为国有企业员工招聘提供必要的招聘服务。

  第二十二条  实行国有企业领导人任职和公务回避制度,具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工资与效益同向联动原则,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根据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等联动指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合理确定国有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调整幅度,调整幅度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2019〕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级国有资本收益是区政府及其他机构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国有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十五条  区级国有资本收益具体收取范围和比例为:

  (一)利润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国家的税后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在抵扣以前年度亏损和计提法定公积金后,原则上按不低于30%的比例上交。具体收取比例,区分不同的企业类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提出方案,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

  (二)股利、股息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区属国有股东的国有股利、股息,按100%上交。

  (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净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净收入,按100%上交。

  (四)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按100%上交。

  (五)租金收入。非正常经营企业(含以历史遗留问题及物业管理为主的企业)的租金收入扣除成本后100%上缴区财政;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企业管理的资产,租金收入70%上缴区财政。

  (六)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有关规定收缴。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区财政局编制国有资本收益预算,负责监督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纳入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七章  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投资主要包括下列投资活动:

  (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二)设立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股权置换,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权益性资本投资;

  (三)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四)其他投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融资主要包括下列融资活动:

  (一)直接融资:是指直接与资金盈余的单位协商进行借贷,或通过有价证券及合资等方式进行的资金融通,如企业债券、股票、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内部融资、借贷等;

  (二)间接融资:是指通过金融机构为媒介进行的融资活动,如银行信贷、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委托贷款、项目融资贷款等;

  (三)其他融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对国有企业投融资进行监管,并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

  (一)严禁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二)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企业不得进行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高风险业务;

  (三)收购兼并、以非现金方式对外投资的,企业应严格做好审计评估和尽职调查等工作。

  第八章  国有企业问责管理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应与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相配套,根据经营业绩考核和综合评价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组织程序,对企业负责人分别实施通报表扬、诫勉谈话、岗位调整、不再续聘或予以免职等处理措施。其中,因非政策性或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企业连续三年新增亏损的,视情况调整企业负责人岗位;因经营失误造成连续三年新增亏损,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解聘。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等,给国有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造成国有企业资产直接或间接损失,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经济赔偿的,根据对资产损失认定结果、金额大小及影响程度,对于发生一般、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按规定扣发相应比例的责任认定年度的绩效薪金,扣发部分从递延支付的任期激励收入中扣回,不足抵扣部分由个人另行补足。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或虚构利润业绩的,根据具体情节相应扣发国有企业负责人责任认定年度的绩效薪金,扣发部分从递延支付的任期激励收入中扣回,不足抵扣部分由个人另行补足;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因违规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分别扣减当事人当年任期激励的10%、20%、50%、80%、100%;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分别扣减当事人当年任期激励的10%、20%、50%、80%、100%;发生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全额扣减当事人当年绩效薪金以及本任期内的全部任期激励。

  第三十四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允许试错,宽容失误。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一)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者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的;

  (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限制或者禁止的;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四)没有为个人、他人或者单位谋取私利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容错工作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出现的偏差和失误,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三十六条  企业的事故调查处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负责落实或者监督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新要求的,执行新规定、新要求。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解读:《韶关市曲江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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