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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在禁放区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通告(韶曲府〔2017〕1号)


 

韶曲府〔20171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在禁放区

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及

孔明灯的通告

 

为进一步维护城市公共秩序、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及《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在我区特定范围内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管理区周边、人员密集场所等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区下列地点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由鞍山路、马坝大道、环山北路、建设北路、府前中路所围成的区域。(详见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示意图)

二、在全区范围内禁止经营、燃放孔明灯。

三、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燃放级别依法向市、县()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五、禁放区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居委会、小区物业为禁放责任单位,单位主要责任人为禁放责任人,禁放责任单位要负责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禁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六、违反上述规定,在禁放区内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和燃放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禁放区内经营、燃放孔明灯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放责任单位如因工作不到位而发生在禁放区内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行为的,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八、本通告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负责实施。

九、本通告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示意图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

2017 16

附件

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示意图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1 月6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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