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曲府〔2017〕1号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在禁放区
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及
孔明灯的通告
为进一步维护城市公共秩序、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及《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在我区特定范围内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管理区周边、人员密集场所等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区下列地点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由鞍山路、马坝大道、环山北路、建设北路、府前中路所围成的区域。(详见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示意图)
二、在全区范围内禁止经营、燃放孔明灯。
三、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燃放级别依法向市、县(市)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五、禁放区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居委会、小区物业为禁放责任单位,单位主要责任人为禁放责任人,禁放责任单位要负责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禁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六、违反上述规定,在禁放区内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和燃放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禁放区内经营、燃放孔明灯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放责任单位如因工作不到位而发生在禁放区内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行为的,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八、本通告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负责实施。
九、本通告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示意图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
附件
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示意图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