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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曲江区农村公路、桥梁建设和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韶曲府〔2016〕25号)


 

韶曲府〔201625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曲江区

农村公路、桥梁建设和维修工程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有关单位:

现将《韶关市曲江区农村公路、桥梁建设和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交通运输局反映。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

20161212

韶关市曲江区农村公路、桥梁建设和

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曲江区农村公路、桥梁建设和维修工程项目的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建设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曲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桥梁建设和维修工程项目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包括政府全额投资和部分投资的项目。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桥梁,是指曲江区行政区域内的县、乡、村公路的公路和桥梁,包括水毁和灾后修复重建的公路和桥梁,不包括新农村公路硬底化改造工程。

中央和省、市安排的交通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根据《公路法》第八条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乡镇道路)的建设和养护工作”以及《韶关市曲江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韶曲府办〔2007226号)的规定:区地方公路管理站负责曲江区县道公路、桥梁的建设和维修工程,为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并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乡镇道路)公路、桥梁的建设和维修工程,为项目建设单位(业主)。

第三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区政府为主、区交通部门和镇村配合”的原则,将农村公路、桥梁建设和维修工程纳入到区、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和日常行政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落到实处和顺利推进。

第四条  区交通运输局要积极向中央和省、市争取农村公路和桥梁的补助资金,所需项目的前期费用(工可、设计费、招标代理、监理、检测及钻探费等)应按照程序报区政府批准解决。

第五条  区地方公路管理站作为全区农村公路管养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区农村公路、桥梁的建设和维修工程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管工作。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作为乡、村公路、桥梁建设的主体,要负责乡、村公路、桥梁的建设、维修和安全保障工作,并积极筹集资金,组织沿线村民投工投劳,做好农村公路、桥梁的建设和维修工作。

第七条  县道公路、桥梁建设和维修,除由区交通运输局向上级交通部门争取的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应按照程序向区政府申请配套。乡道(村道)中桥以上(含中桥)的建设和维修工程,各镇必须先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各镇可委托区地方公路管理站为建设单位(业主),并负责自筹建安费10%以上的配套资金,剩余资金由区交通部门向上级争取资金补助,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解决。

第八条  农村公路、桥梁建设和维修,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步建设意见后,由区地方公路管理站现场核定建设规模(工程量)、等级标准,建设单位(业主)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项目的前期工作,施工方案报请区政府批准后,项目方可启动;建设规模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由区地方公路管理站编制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预算,预算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必须报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区投资评审中心备案。

第九条  乡道和村道公路、桥梁(中桥以下,不含中桥)的建设和维修工程,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按一定比例筹措资金,具体如下(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以单项工程投资额为准):

(一)凡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公路、桥梁和一般性灾后修复重建的工程,各镇自行解决;

(二)凡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工程,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建安费的50%以上进行资金筹措,资金到位后,报区政府批准后,再启动项目,剩余部分由区财政解决;

(三)凡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工程,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建安费的30%以上进行资金筹措,资金到位后,报区政府批准后,再启动项目,剩余部分由交通部门向上级争取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解决;

(四)凡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工程,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建安费的20%以上进行资金筹措,资金到位后,报区政府批准后,再启动项目,剩余部分由交通部门向上级争取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解决;

(五)凡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建安费的10%以上进行资金筹措,资金到位后,报区政府批准后,再启动项目,剩余部分由交通部门向上级争取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解决。

以上所述各镇的资金筹措,含其主导号召社会各界人士、厂矿、企业等所捐资金及主动向上级申请该项目的专项资金为各镇自筹配套资金。

第十条  各镇对自筹的配套资金,一定要实行专账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桥梁建设和维修工程要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需要与可行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维修,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和概(预)算执行,坚持用概算控制预算和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桥梁建设和维修工程,凡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实施。不符合公开招投标的项目,严格按照《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事项通知》(韶曲府办〔201611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桥梁建设和维修工程的预结算,必须严格按照《〈韶关市曲江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韶曲府〔20168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桥梁建设和维修工程的资金拨付,必须严格按照《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财政性资金拨付程序的通知》(韶曲府〔20167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根据《关于印发韶关市曲江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韶曲府办〔2007226号)“区人民政府为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的要求,区政府统筹全区的农村公路和桥梁抢险救灾工作,属应急抢险工程的,由区政府解决应急抢险资金,按照应急抢险程序组织实施;属县道的公路和桥梁由区地方公路管理站负责应急抢险工作;属乡村道的公路和桥梁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应急抢险工作,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行业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两年。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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