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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曲江区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韶曲府办〔2016〕17号)


 

韶曲府办〔201617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韶关市曲江区村务监督委员会

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韶关市曲江区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28

韶关市曲江区村务监督委员会

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民主监督的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着力强化和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健全完善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主体、村民委员会为执行管理主体、村务监督委员会为监督主体的村民自治机制。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农村经济社会事务监督机构,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监督村级经济社会事务民主决策;监督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监督落实村务公开制度;监督村“两委”成员正确行使职责;收集村民意见,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3人组成。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近亲属、村文书、村报账员等财务人员、村小组长等,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也可实行召集人制度,由各成员轮流担任召集人,每年轮换一次。

第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名称统一为:韶关市曲江区××镇××村村务监督委员会。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设备。

第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名称统一为:韶关市曲江区××镇××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的规格、样式和制发、追缴程序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者村规民约之中。

第八条  区民政局负责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日常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区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再监督,对党员违纪问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违纪问题进行纪律审查,严肃问责。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农村经济社会事务进行监督,拥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列席党务、村务和经济事务各类会议、农村基层组织联席会议,有权了解村、组、经济组织各类会议情况;向村干部和村民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务和经济事务的决策、管理、执行情况。

(二)质询权。对村务、经济事项和村干部履职情况开展询问质询,要求村干部作出解释。

(三)审核权。对村务、经济事项公开情况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四)调查权。根据村民意见建议或工作需要,对村务、经济事项开展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应解决而未解决的问题可直接向镇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五)建议权。围绕村务和经济事务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对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决定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可提请村党组织或者镇政府协助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六)评议权。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对农村基层组织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第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遵守村规民约。

(二)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问题。

(三)认真完成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监督的事项;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联系村民,广泛听取并收集、整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农村基层组织反映村民对村务和经济事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保障村民对村级事务的质疑、建议、反映和举报等监督权利。

(四)积极参加村党组织、镇政府等组织的有关活动。

(五)独立正确行使监督权,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和经济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不得干涉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  监督内容

第十一条  村务决策的监督。主要监督村务决策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情况,及时纠正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对应当依法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而村民委员会不组织召集或擅自作出决定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党组织、镇政府和区纪委反映,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第十二条  村务公开的监督。对党务、村务和经济事务公开事项进行事先审查,重点是监督实施决议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情况。

公开的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公开的内容全面、真实情况,公开的程序严格、规范情况,公开的时间按期、准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和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上同步公开情况,听取群众对公开的意见并进行整改等情况。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公开内容上签署意见或盖章。对公开事项存有疑义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两委”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两委”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予以答复和处理。

第十三条  村级“三资”管理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制定本村资金、资产、资源的工作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重点对涉及“三资”的事项决策、招标投标、合同签订、财务收支预决算实施全程监督。

对“三资”实施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若发现有村违规违纪的,要及时向村党组织、镇政府和纪委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村“两委”成员的监督。督促村“两委”成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参与对“两委”成员的年终考核考评工作,组织村民代表对“两委”成员进行民主评议。

根据多数村民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对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建议,提请村党组织报上级党委、政府后,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直接向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农村基层组织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决策及村“两委”的违纪行为。

参与对“两委”成员的任中、任期届满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工作例会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六条  学习培训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开展集体学习,加强自身建设。镇政府每年应当组织开展一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  工作报告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年应向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考评制度。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其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民主评议结果与对村干部述职评议和考核等一起进行,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十九条  工作台账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次开展工作,应当认真、如实记录。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台账列为村务档案。

第二十条  监督事务公开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各项监督应当在村务公开栏和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全面公开。

第二十一条  申诉救助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受到无理阻挠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时,或者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或者遇到困难事项时,可以向村党组织、镇政府反映情况,村党组织、镇政府应当帮助解决。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违规违纪和不履行职责的,村党组织、镇政府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存在问题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终止资格、辞职或进行罢免;有其他违纪违规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费保障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待遇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省、市、县、村按照4.81.61.62的比例负担,其补贴按照村“两委”成员补贴标准(不包含通讯补贴)的四分之一计算,参照目前村“两委”成员补贴为2000元,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0元。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同时可以享有本村一定的误工补贴,具体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有条件的镇政府可以根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考核情况,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一定奖励。

村务监督委员会办公经费纳入村“两委”办公经费中统筹解决。

 

第六章  推选、罢免、辞职、资格自行终止与补选

第二十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参选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参选村民中推选产生。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推选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同期举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推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二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移交的程序与法律后果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第二十六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严重失职渎职或者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予以罢免。具体程序参照村委会成员罢免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因故辞职的,应当书面向村党组织提出,村党组织应当在收到书面辞职后的五日内公告。

第二十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自行终止:

(一)死亡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

(五)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的,应当予以公告,并报镇政府备案。

第二十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缺额时,由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任期至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三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年底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情况,接受村民代表的民主评议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和停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职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或者拖延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妨害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后,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自动撤销,其履行的职能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统一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村包含行政村和集体经济未剥离的村改居社区。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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