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曲府〔2016〕14号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
曲江区城区露天停车场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有关单位:
《韶关市曲江区城区露天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
韶关市曲江区城区露天停车场管理
暂行办法
为加强城区露天停车场管理,规范露天停车场建设,保障城区道路安全畅通,进一步美化城区环境,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韶关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韶府令第6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停车场是指城区内主要为大型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经营性露天停车场和物流运输企业自用露天停车场。城区道路停车泊位、各单位、各居住区业主自用等专用停车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内。
第二条 城区经营性露天停车场的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和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依法取得城市规划部门许可,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等经营许可证照。
第三条 城区经营性露天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经营者可根据建设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公示管理制度、营业执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露天停车场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必须全部实施硬底化建设,车辆出入口设置清洗设备,自觉做好车辆停放安全和车辆出入清洗管理,保持场内环境卫生整洁,确保车辆出入不带泥土上路污染路面。
第五条 露天停车场应配备与其车辆停放规模相适应的照明、消防和安全防范设施。
第六条 露天停车场应结合道路通行条件合理设置出入口,防止车辆出入影响交通畅通,并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保障出入路口视野宽阔,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第七条 露天停车场应自觉接受区发改、公安、住建、交通、城管、国税、地税、工商、交警、环保、消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区发改、公安、住建、交通、城管、国税、地税、工商、交警、环保、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露天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区工商部门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露天停车经营的,应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条 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露天停车场建设、使用活动中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污染城区道路路面等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城区内货运车辆扬洒、遗漏等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效减少车辆扬洒污染路面现象的发生。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韶关市曲江区交通运输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