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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曲江区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的通知(韶曲府办〔2015〕9号)


韶曲府办〔20159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韶关市曲江区市政消火栓建设和

维护保养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直各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曲江区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公安消防大队反映(联系电话:6647947)。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7

韶关市曲江区市政消火栓建设和

维护保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有效保障灭火供水,减少火灾损失,更好地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韶府〔201275号)和《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韶曲府〔201361号)等文件以及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政消火栓是指市政道路配建的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  区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城镇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布局;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纳入年度发展计划;区财政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拨付实施;区供水部门负责对辖区的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并按职责范围予以实施;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涉及市政消火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  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负责供水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保养。镇(街道)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设施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管理、维护。

第六条  供水专项规划及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编制供水专项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  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八条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由供水部门负责建设。

供水部门应根据城市规模和市政消火栓数量,确定相应的管理、维修人员,明确具体职责,建立健全抢修、维护和定期巡视、检查保养制度,切实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经常性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消火栓完好和有效使用。

供水部门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火灾,在收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及时进行水量水压调度,保证灭火供水需求。

第十条  市政消火栓由区供水部门维护保养,维护保养消火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消火栓完好,无部件缺损现象;

(二)定期油漆消火栓,无油漆剥落和生锈现象;

(三)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

(四)每年两次定期试水,并清除栓内污水。

第十一条  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日常检查,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每季度应对辖区市政消火栓进行一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供水部门进行维修。

第十二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市政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由各建设主体单位负责落实;维护保养经费按照规定纳入辖区城市维护费,由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三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消火栓的责任和义务。严禁擅自使用、埋压、圈占、损毁、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单位和个人设置栏杆等围护设施时,不得影响市政消火栓的正常使用。发现损坏市政消火栓的,应当立即通知供水部门。

第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单位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4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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