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韶关市曲江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委托第三方进行质量检测和工程结算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十五届2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2日
韶关市曲江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委托第三方进行
质量检测和工程结算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工程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工程造价,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及结算的管理行为,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中央、省、市、区财政性资金,2016年以来曲江区内开工建设至今尚未验收和结算,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以及区财政局(区投资评审中心)或业主单位认为有必要委托第三方进行质量检测和工程结算评审的项目,适用本实施办法。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实行工程质量和工程结算第三方检测后,原施工、监理、区质监及区财审部门的职责不变。
第四条 不得委托参与施工单位的现场委托自检项目及预结算的编制工作的单位作为第三方工程质量和工程结算的委托单位。
第二章 操作方法
第五条 第三方质量检测和工程结算审核机构原则上设定条件从网上超市选取。服务费100万元以内(不含100万元)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8〕53号)执行;服务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程序执行,第三方质量检测由建设单位进行委托,第三方工程结算由区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委托。
第六条 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和工程结算造价咨询机构按规定采用摇珠方式确定,对在我区曾受委托且工作效果较好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和造价咨询机构,可采取直接委托方式确定。
第七条 委托机构、被委托机构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明确项目检测和评审的内容及收费标准。约定检测和评审存在重大偏差时,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相关服务费50%的违约金。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合同、委托监理合同等中必需约定工程在质量检测不合格、结算经第三方审核存在差异时监理公司、施工单位需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结算应符合所审项目所在领域的相关规范、设计及图审的要求,同时相关行业部门应加强监督及指导。
第十条 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结算符合要求后,区财政局、业主单位按合同支付服务费。
第十一条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责,对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三方检测成果的准确性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区财政主管部门(区投资评审中心)对第三方工程结算审核机构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责,对第三方结算审核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三方评审成果的准确性由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第三章 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
相关工程招标文件、工程建设合同和委托合同中应当约定以下条款:
1.对委托第三方进行质量检测发现的工程建设质量问题,业主单位必须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由委托单位按整改部分工程实际造价的10%奖励给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奖励资金从该项目监理费中扣除,监理费不足以支付奖励金额的,不足部分由项目中标单位支付。
2.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结算评审,评审成果低于区投资评审中心核查成果且经区投资评审中心认可采纳的,由委托单位给予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低于区投资评审中心核查成果部分20%的奖励,奖励资金由项目中标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惩罚办法
相关工程招标文件、工程建设合同和委托合同中应当约定以下条款:
在抽检时发现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结算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1.对受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将根据情节由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情节较轻者要求第三方需退回全部检测费,并支付相关服务费50%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除退回全部检测费和支付相关服务费50%的违约金以外,同时取消该机构今后在我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工程建设和作为第三方委托机构的资格;触犯法律的一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对受委托的第三方工程结算评审机构与项目中标单位、建设单位等存在互相串通,虚增工程造价的,一经查实,由区有关单位依法严肃处理,情节较轻者要求第三方退回全部评审费,并支付相关服务费50%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除退回全部评审费和支付相关服务费50%的违约金以外,同时取消该机构今后在我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工程建设和作为第三方委托机构的资格;触犯法律的一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对参与第三方质量检测和工程结算单位建立诚信记录,对诚信档案评定较高者,有突出贡献者,在不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及相应的资质条件下,非需公开招标项目,监理工程、预结算编制项目可优先选用;诚信信用较低者不得参与我区质量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服务类工作,符合规定的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相关解读链接:关于《韶关市曲江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委托第三方进行质量检测和工程结算评审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