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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第3号)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1-22 11:50:3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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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市已进入冬季森林特别防护期,森林火灾形势极其严峻。10月30日翁源县发生森林火灾持续燃烧一天,11月2日下午武江区龙归镇又发生一起山火直至当晚21时30分才扑灭。这两宗山火的发生,暴露出我市部分县(市、区)对森林防火认识不足。同时,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抓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韶府办明电〔2019〕172号)的文件要求,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我区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颁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

  森林火灾是当今世界发生面广、破坏性大、处置救助十分困难的自然灾害。在森林特别防护期内(每年9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管住森林防火区的野外用火,是控制和防止森林火灾发生最为基础、最为根本的有效手段。森林特别防护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二、目的意义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陆地上最大的可再生资源库、生物基因库和生物质能源库,也是陆地上最大的“储碳库”和最经济的吸碳器,为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生态产品、物质产品和文化产品。森林在维持生态安全、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决定性作用。近年来,区委、区政府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要求,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战略思想为指引,全力推进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自从今年1月1日《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森林火灾发生率大幅下降,实现有史以来森林火灾发生率为0的记录,为韶关创建国家森林城市,争当北部生态发展区高质量发展排头兵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

  相关文件:《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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