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坝人遗址公园
  • 白土稻田
  • 禅宗祖庭南华禅寺
  • 城东之夜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第2号)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9-30 17:13:00 来源:本网
打印

  目前,我区天气持续干燥,森林火险等级达到五级,森林火险红色预警已生效,森林防火形势极其严峻。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我区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营造喜庆祥和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颁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

  森林火灾是当今世界发生面广、破坏性大、处置救助十分困难的自然灾害。在森林防火特别期内(每年9月1日至次年5月30日)管住森林防火区的野外用火,是控制和防止森林火灾发生最为基础、最为根本的有效手段。森林防火特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二、目的意义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陆地上最大的可再生资源库、生物基因库和生物质能源库,也是陆地上最大的“储碳库”和最经济的吸碳器,为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生态产品、物质产品和文化产品。森林在维持生态安全、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决定性作用。近年来,区委、区政府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要求,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战略思想为指引,全力推进创建国家级森林城市。我市《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试行以来,森林火灾发生率大幅下降,特别是2019年1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后,实现有史以来森林火灾发生率为0的记录,为韶关创建森林城市,建设粤北生态屏障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

 

  备注: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第2号)


相关附件: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