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从源头上控制市区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国家和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划定市区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以下简称低排放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低排放区范围
(一)浈江区。小岛片区、帽子峰片区、五里亭—良村片区、腊石坝片区、十里亭—靖村片区、黄岗片区、陵西路沿线两侧区域、启明北片区、韩家山附近区域、鹅坑桥附近区域、大学路沿线两侧区域、韶关大学、火车东站—安全小区附近区域、站南路沿线两侧区域、韶南大道沿线两侧区域、光彩工业园、南郊片区、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黄金村片区、韶关冶炼厂等区域。
(二)武江区。西河片区、惠民北片区、惠民南片区、新华北片区、新华南片区、芙蓉北片区、芙蓉东片区、工业路沿线两侧区域、沙洲尾片区、建设路沿线两侧区域、百旺片区、芙蓉新城、沐溪工业园、武江科技工业园、甘棠片区等区域。
(三)曲江区。马坝镇建成区、马坝大道沿线两侧区域、万牛场片区、环城公路沿线两侧区域、阳岗片区、城南片区、城东片区、东华围片区、白土工业园、韶钢西区生活区等区域。
二、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
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非用于道路上的机械:一是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二是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三、低排放区管理要求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低排放区内:
(一)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
(二)在用国Ⅱ及以下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其尾气排放应达到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在用国Ⅲ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其尾气排放稳定达到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在我市低排放区内使用。
(三)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交通运输、住建管理等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将高排放施工机械设备清退出场,并由环保部门对业主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国Ⅲ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和重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柴油。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