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2016年家具制造行业
职业卫生执法监察联合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推动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根据市安委办制定的《韶关市2016年职业卫生执法监察联合行动方案》,结合我区开展有机溶剂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大力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开展职业卫生执法监察联合行动(下称“联合行动”),强化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推动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监管责任;查处一批违法行为,曝光一批违法单位,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和多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改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二、重点任务
(一)重点行业
根据我区重点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情况,确定使用有机溶剂的重点行业领域家具制造为本次联合行动重点执法对象。我区将联合有关单位集中力量开展执法监察工作。
(二)重点查处的违法行为
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方面(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①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档案的;
②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
③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的;
④未为劳动者提供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
⑤工作场所通风排毒设施缺乏或不完善的;
⑥苯、1,2-二氯乙烷、正己烷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标的;
⑦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⑧未按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
2.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方面(由区人社局负责)
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
②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③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
④未进行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的。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方面(评价、检测机构由区安监部门负责,体检机构由区卫计局负责)
相关机构在开展评价、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服务中存在违法、违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行为的。
4.疑似职业病、职业病报告方面(由区卫计局负责)
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等)和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病例的。
5.非法生产经营方面(由区工商局负责)
未取得营业执照或相关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的。
6. 产品质量方面(由区质监局负责)
使用假冒伪劣有机溶剂的。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联合行动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6年7月15日前)
区安委办根据实施方案必须细化工作任务指标,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强调工作相关要求。
(二)联合行动阶段(2016年7月16日至8月20日)
区安委办组织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开展联合行动,严厉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区安委办于8月20日前将联合行动工作总结(包括填报《职业卫生执法监察联合行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及主要做法,取得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报送至市安委办。
(三)市级联合抽查行动阶段(2016年8月中旬)
由市安委办组织市卫生计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及市总工会组成联合行动执法工作组,对各地联合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随机抽查部分用人单位。具体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
(四)总结阶段(2016年9月)
总结全区联合行动开展情况,并向全区通报。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安全监管、质监和工会等部门要充分认识我区职业病危害防控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开展职业卫生执法监察联合行动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派出业务骨干参加联合行动,确保取得实效。
2.明确职责,突出重点。区安委办根据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安全监管、质监和工会等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依照上述重点任务分工开展执法监察工作。要真抓实干,不搞形式,不走过场,确保本次行动取得实效。
3.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在开展联合行动中,对于法律规定并处罚款的行为,坚决予以处罚;对于法律规定责令改正的行为,及时跟进复查,逾期不改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区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权限关闭;对无照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的,坚决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在执法监察过程中,各职能部门依据法律职责分别对对应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请各镇(街道)、开发区、区安监局、区人社局、区卫计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于7月5日前报送联合执法监察联系人。
附件:职业卫生执法监察联合行动情况汇总表
附件
职业卫生执法监察联合行动情况汇总表
报送单位:(盖章)
行业(领域) |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 |||||||
被检查的 生产经营单位(家) | 发现的问题或隐患(项) | 其中: | 行政处罚情况 | |||||
责令当场 改正(项) | 责令限期 改正(项) | 警告 (家) | 罚款 (万元) | 责令停产 整顿(家) | 提请关闭 (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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