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韶关市曲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
违法单位(个人) |
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是否公开 |
1 |
(韶曲江)食药监药罚[2017]2号 |
陈保谋(韶关市曲江区宏济大药房)销售劣药人参五味子颗粒 |
陈保谋(韶关市曲江区宏济大药房) |
陈保谋 |
该药店销售的五味子颗粒(批号20150201,生产企业:吉林国药制药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经韶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其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第七十四条、没收违法所得210元。 |
主动履行 201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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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曲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8.2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