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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

 
粤府办〔201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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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卫生计生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30日

 

广东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16号)精神,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加快推进健康广东建设,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标

  到2020年,结核病防治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结核病防治机构(包括慢性病防治机构、结核病防治院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结核病定点诊疗职责的综合医疗机构,下同)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省肺结核病发病率下降到58/10万以下。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各地级以上市结核病防治机构均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耐药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所有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具备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能力。珠三角地区和粤东西北地区分别有90%和70%的县(市、区)具备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
——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防治措施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各地要明确市、县两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包括慢性病防治机构、结核病防治院所、承担结核病定点诊疗职责的综合医疗机构,下同)并予以公布,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所有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各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深圳、佛山、韶关、江门等4市要全面开展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结核病社区综合防治新模式。鼓励各地大胆创新防治模式,提高防治效果。
(二)多途径发现患者。做好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入监(所)、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疫情高发的县(市、区)、乡(镇)、村(社区)要按规定开展肺结核普查。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开展耐药监测工作,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
(三)规范结核病诊疗行为。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注重发挥中医药作用。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试点,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住院治疗。各地可设立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点,对病情平稳但仍具有传染性的患者进行规范的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应纳入门诊登记管理。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以省结核病控制中心为主体,组织专家对全省结核病诊疗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对医院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均应指定儿童结核病防治机构。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
(四)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五)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供应充足。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过省政府招标采购平台公开招标。对临床必需、市场价格低、临床用量小的抗结核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与企业议价采购,保障治疗用药需求。探索开展抗结核药品医联体联合采购。加强抗结核药品质量抽检,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的监测管理。
(六)完善医疗保障和救助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要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七)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落实各级各类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将结核病检查列入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项目。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在艾滋病流行重点县(市、区)对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防治工作。开展监管场所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做好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转介治疗工作。
(八)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结合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的电子病案信息一体化管理,实现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
(九)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广泛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加强科研与国际合作。推进结核病生物样本资源库及生物遗传大数据库建设。加强结核病快速检测试剂盒、新型微生物、分子及免疫检测自动化设备等的研发和产业化。开展新药、新疫苗前体筛选及评估,为新型疫苗及新型抗结核药物研发提供新的方向。加强结核病防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保障措施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经费保障,切实把结核病防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定期组织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任职和职称评聘等的重要依据。支持驻地部队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参照国办发〔2017〕16号文规定的职责分工,落实防治责任。省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各地区执行本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2020年组织开展评估,结果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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