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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实际运营方)食品安全合规指引

发布日期:2026-07-20 09:43:4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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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实际运营方)食品安全合规指引



20261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3号公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61日起施行。为帮助我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平台提供者”)及其运营方及时了解并落实《规定》要求,结合曲江实际,特制定本合规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韶关市曲江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其运营方。所称平台提供者,是指为网络餐饮服务交易提供虚拟经营场所、信息发布、交易撮合、订单管理等相关服务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运营主体。

二、资质审核,严把入网经营的第一道关口

(一)建立审查登记制度

平台提供者或运营方应当通过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建立并实施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制度。对申请入网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须进行实名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经营资质等。

(二)落实实质性审查

平台提供者或运营方应当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资质证书进行实质性审查,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严禁“无证”“套证”“假址假店”等“幽灵外卖”上线经营。

(三)定期核验更新

平台提供者或运营方应当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登记信息,保证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同时,应当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信息与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对应数据进行核验比对;核验不符、不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的,不得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登记和审查情况应当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严禁违规上线

不得为无实体经营门店、无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范围经营、冒用或伪造资质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平台服务。实际经营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地址、平台公示地址三者不一致的,不得为其上线经营提供平台服务。

三、信息公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一)督促入网经营者规范信息公示

平台提供者或运营方应当通过平台规则、协议约定等方式,要求并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平台店铺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资质、实体经营门面、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确保网店名称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保持一致,实际经营地址与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

同时,平台提供者或运营方应当通过系统排查、数据比对、实地审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公示情况进行常态化核查。重点排查以下情形: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信息不全的,公示的实体门面与实际不符的,网店名称与实体门面招牌不一致的,实际经营地址与许可地址不一致的。发现问题的,应当即时向经营者推送风险提示,督促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采取流量限制、搜索降权、暂停接单等处置措施,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二)规范“无堂食”标识设置

平台提供者或运营方应当为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无堂食”标识功能,在店铺主页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并在经营者列表页面同步展示。平台尚未提供该功能的,应当尽快上线相关功能。

平台提供者或运营方应当通过实地核查、系统排查等方式,确保“无堂食”标识的设置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防止出现以下违规情形:一是未提供堂食服务但未按规定标注“无堂食”标识的;二是实际提供堂食服务但被错误标注为“无堂食”标识的。发现标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立即督促经营者纠正,并追查原因,属于经营者虚假标注的,依法依规处置;属于系统或人工操作失误的,及时更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培训或问责。对故意将堂食店标注为“无堂食”以规避监管的违规行为,平台应当从严处置,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三)提供“明厨亮灶”技术支持

平台提供者或运营方应当为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技术支持。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列表页面分别展示“无明厨亮灶”或“有明厨亮灶”标识。实施“明厨亮灶”的,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明厨亮灶”的链接标识,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监控画面覆盖餐饮食品加工制作的关键环节。相关视频信息应当至少保存十四日。平台提供者或运营方应当为入网商户履行信息公示、展示义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四)信息公示的其他要求

平台提供者或运营方应当确保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菜品信息真实准确,不得为虚假宣传功效、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提供传播渠道。

四、主体责任,健全制度、配齐人员

(一)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平台提供者或运营方应当明确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配备与食品交易规模、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具体岗位职责。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食品安全总监职责由平台提供者或运营方指定的食品安全员履行。主要负责人对本平台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支持、保障和督促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二)建立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机制

平台提供者或运营方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机制,定期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提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三)实际运营机构管理

平台提供者设立或者委托实际运营机构从事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的,应当自设立或者委托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实际运营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实际运营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平台实际运营方应当制定实际运营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明确其工作职责,对实际运营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管理,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设立或者委托实际运营机构的,不免除平台提供者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四)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平台提供者或运营方应当通过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建立并实施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抽查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管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置等制度,以及实际运营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管理规范。

(五)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

平台提供者或运营方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食品安全员应当通过监测、巡查、抽查等方式每日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食品安全总监应当定期汇总分析食品安全员排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共性问题;主要负责人每月应当组织召开食品安全调度会议,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五、风险管理,强化全过程动态管控

(一)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平台提供者或运营方应当结合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项目、交易规模、风险状况等,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明确风险管控内容与频次。重点管控事项包括:经营资质是否真实有效、信息公示是否真实准确、网店名称是否与门面招牌一致、食品加工制作环境是否整洁等。

(二)开展风险识别与巡查监测

平台提供者或运营方应当通过技术监测、实时巡查、实地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活动的风险识别。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即时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推送风险提示、警示信息,要求其即时采取措施消除。应当定期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地抽查,重点对不提供堂食服务、未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商户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抽查结果应当及时通报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建立违法行为处置机制

排查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平台提供者或运营方应当第一时间制止并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可采取警示提醒、流量限制、搜索降权、暂停接单、关停店铺、列入行业黑名单等处置措施。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被撤销、注销、吊销或有效期届满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

六、配送管理,督促落实配送环节安全责任

(一)督促使用“食安封签”

平台提供者或运营方应当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盒包装,并在外包装上加贴或加装一次性不可复原的“食安封签”。

(二)督促落实配送管理要求

平台提供者或运营方应当通过平台规则、协议约定等方式,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配送环节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有保鲜、保温、冷藏或冷冻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督促其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配送措施。

(三)加强配送人员管理

平台提供者或运营方提供配送服务的,应当加强配送人员食品安全培训与健康卫生管理,建立违规处置机制,确保配送人员健康卫生,配送箱(包)清洁、安全、无害,防止食品在配送环节受到污染。培训记录保存不少于二年。引导配送人员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及时反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七、配合监管——接受监督、诚信经营

(一)信息报送义务

辖区内的平台提供者或运营方应当在每年一月、七月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等身份信息。

(二)订单信息保存

平台提供者或运营方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网络餐饮服务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名称、下单时间、配送人员、送达时间、收货地址等),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三)配合监督检查

平台提供者或运营方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调查取证等工作,不得拒绝、阻挠。

(四)坚持诚信经营

平台提供者或运营方应当坚持诚信经营原则,不得为虚构实体门店、伪造经营地址等“幽灵外卖”行为提供平台服务。不得纵容、包庇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法律责任提示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大幅提升了对平台提供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未履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实质性审查等义务的,将面临相应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请各平台提供者及其运营方务必高度重视,严格对照上述要求规范经营行为。

本指引仅为帮助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其运营方更好地理解和落实《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而编制,不代替法律法规原文。具体执行中如遇疑问,请以《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原文及市场监管部门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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