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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合规指引

发布日期:2026-06-01 10:44:1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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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合规指引


20261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3号,公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61日起施行。为帮助我区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及时了解并落实《规定》要求,结合曲江实际,特制定本合规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经营地址为韶关市曲江区,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资质合规,守住实体经营的底线

(一)必须具有实体经营门店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具备实体经营门店,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资质,并按照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从事经营活动。这里的“实体经营门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具备食品加工条件的真实店面,而非虚构地址或在居民住宅、车库等非商业场所加工食品;无实体门店的外卖店铺属于“幽灵外卖”,是法规重点打击的违规行为。

(二)确保资质真实有效

向平台提供者提交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证书,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实际经营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地址、外卖平台公示地址三者必须完全一致,不得借用他人地址注册,不得私下转让店铺或异地经营,不得公示过期、失效的经营资质。

(三)严禁违规经营

不得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冒用或伪造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所谓“违规经营”,主要包括以下情形:无实体门店却线上接单、在核准加工区域外制作食品、将订单委托给他人代加工、通过PS技术篡改许可证信息冒名上线、未在经营资质载明的经营项目范围内营业等。此外,不得使用“美颜”照片误导消费者。

三、信息公示,让消费者看得清楚明白

(一)在平台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信息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平台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资质、实体经营门面、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网店名称须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保持一致。展示的实体经营门面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实际经营地址应当与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

(二)按要求设置特殊标识

1.不提供堂食服务(即仅从事外卖配送、不提供现场就餐及自提服务)的经营者,须在平台店铺主页显著位置向消费者明示“无堂食”状态:平台已提供“无堂食”标识功能的,应直接使用该标识;平台暂未提供该功能的,经营者应当通过店铺公告、菜品详情描述、店铺简介等有效方式自行标注“本店仅提供外卖配送,不提供堂食及自提服务”等信息,确保消费者在下单前能够清晰知悉,同时经营者应积极向所在平台反映,建议平台尽快上线“无堂食”标识功能。

2.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经营者,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平台已提供“明厨亮灶”链接标识功能的,须直接设置该链接标识,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监控画面覆盖餐饮食品加工制作的关键环节;平台暂未提供该功能或无法自行设置链接标识的,经营者应当通过平台允许的方式(如视频直播链接、二维码、店铺公告等)公开加工过程,并主动向平台提出上线“明厨亮灶”专用标识的需求,确保公开的监控画面持续有效,不得无故关闭或遮挡。

3.菜品信息须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功效、误导消费者。对含有过敏原或特殊食材的菜品,应明确提示不适用人群。

四、主体责任,健全制度、配齐人员

(一)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明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内容与频次。风险管控清单应当根据经营规模、交易体量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量身制定,作为日常排查的工具。清单内容至少包括:资质管理是否合法、信息公示是否准确、加工环境是否整洁、原料控制是否到位、设施设备是否正常维护等方面。经营者应在生产经营期间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并可以将该机制与已有内部管理制度有机结合,避免重复增加负担。

(二)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以及连锁餐饮企业的总部,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规模较小的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职责可由指定的食品安全员代为履行。食品安全员负责每日对照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发现风险隐患及时排查,重大问题随时上报。

五、加工制作,严控过程、确保质量

(一)严格原料采购管理

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原料来源合法、可追溯。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相关凭证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原料一律不得使用,具体包括发霉、酸败、异味、包装破损导致污染等情形。不得采购、使用过期变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及违禁食品原料。

(二)规范加工操作流程

加工过程应符合操作规范,做到生熟分开,杜绝交叉污染。生熟分开是指加工生食品与熟食品所用的刀具、砧板、容器、抹布等工具设备应当分开使用、分开存放,避免生食品及其汁液污染熟食品。食品加工制作必须在经核准的加工操作区内完成,包括专间、专用操作区或烹饪区等许可确定的区域,严禁在仓库、走廊、卫生间、生活区等非核准区域加工食品。严禁将订单委托给其他无资质的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不得将外卖订单转交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家庭厨房)代为加工。

(三)从业人员管理

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健康证明有效期一年,到期前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新证明,未取得新证明前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应当规范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和口罩,工作衣帽应覆盖全部头发,口罩应覆盖口鼻,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域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活动。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工操作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培训记录应当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六、配送管理,守护“最后一公里”安全

(一)使用“食安封签”

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盒包装,鼓励使用开启后无法复原的防拆式餐盒(如一次性卡扣餐盒、易撕口餐盒等)。在此基础上,必须在外包装(含外卖袋、外卖盒外封口处)加贴或加装一次性不可复原的“食安封签”。食安封签是指为防止食品在配送过程中被拆启而使用的一次性封口件,一旦开启即无法恢复原状。经营者应在餐食打包后、交付配送人员前,将食安封签牢固完整地贴在外包装封口处。配送人员接收餐食时应当检查食安封签的完整性,发现破损或者未加贴封签的,可以拒绝配送;消费者在接收餐食时,有权查看食安封签是否完好,封签破损的,可以拒绝签收并拍照留存。

(二)特殊食品配送措施

对有保鲜、保温、冷藏或冷冻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配送措施。冷链食品应做好保温、冷藏或冷冻防护,使用冷藏箱、保温箱或配备冰袋、干冰等蓄冷设备,确保配送过程中的温度符合食品标签标示的贮存条件。配送时间较长的,应当采取分时段配送、更换蓄冷介质等方式维持所需温度。不具备冷链配送能力的经营者,不得配送需冷藏或冷冻保存的高风险食品。

(三)配送人员管理

对配送人员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并做好管理,培训记录保存不少于二年。培训内容应当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配送操作规范、个人卫生要求、食安封签使用要求以及紧急情况处置等。配送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健康证明有效期一年,到期前应当重新检查。配送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期间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不得在配送容器内放置与餐饮食品无关的物品。配送容器应使用安全、无毒、无异味的材料制成,每日清洗消毒,定期更换,保持内外清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污染物。

(四)配送管理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对配送环节的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无论采取何种配送方式,均须确保餐食在配送过程中不受污染。根据配送方式的不同,分别履行以下义务:

1.自行配送的,经营者须对本店雇佣的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培训记录保存不少于二年;配送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保持个人卫生;配送容器应使用安全无害的材料,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2.委托第三方配送的,经营者应当在委托前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包括核查受托方是否具备配送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健康证明管理情况、配送容器清洗消毒条件等,并与受托方签订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受托方应当对其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培训记录保存不少于二年。经营者须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进行配送,不得委托无资质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配送。委托不免除经营者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责任。

七、配合监管——接受监督、诚信经营

(一)配合平台和监管部门工作

积极配合平台提供者的资质核验、抽查监测等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订单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二)及时整改问题

收到平台提供的食品安全风险提示、警示信息后,应当及时自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接到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违法情况,应当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

(三)坚持诚信经营

坚持线上线下同质同标,菜品信息须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功效、误导消费者。禁止发生通过虚构实体门店、伪造经营地址等行为的“幽灵外卖”情形。

八、法律责任提示

《规定》大幅提升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未取得许可或超范围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提供虚假资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设置“无堂食”标识的,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等等。请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务必高度重视,严格对照上述要求规范经营行为。

特别提示:

本指引仅为帮助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更好地理解和落实《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而编制,不代替法律法规原文。具体执行中如遇疑问,请以《规定》原文及市场监管部门解释为准。请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于202661日前完成对照自查和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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