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曲江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
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为深化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成效,曲江区聚焦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为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案例的警示教育与震慑作用,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筑牢农村食品安全防线,保障农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从中选取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典型案例一:马坝某小吃店使用非食品原料硼砂(硼酸)加工灰水糍等食品案
2025年1月21日,曲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食品违法行为线索进行摸排溯源,联合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法人员对马坝某小吃店进行执法检查,并对该店制售的灰水糍等7个品种食品进行抽检。检验结果显示,其中6个品种的食品均检出非食用物质硼酸,含量在21.2mg/kg至615mg/kg之间。
经查,当事人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硼酸的行为涉嫌犯罪。2025年5月12日,曲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已立案侦查,1人取保候审。
典型案例二:松山某鲜鱼档采购牛蛙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蛙案
2025年5月13日,松山街道办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食品监督抽检结果,对某鲜鱼档进行溯源检查。经查,当事人采购上述批次牛蛙时,未依法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能如实记录并有效保存进货凭证及供货方信息。同时,经监督抽检证实,该批次牛蛙中氧氟沙星项目实测值9.14μg/kg,超过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2μg/kg),属于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关于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以及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农产品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松山街道办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51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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