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曲江区某餐饮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及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辖区内某餐饮店经营的清远鸡食品原料鸡肉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曲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本次曝光案件暴露出部分餐饮服务主体食品安全意识淡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不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存在极大食品安全隐患。现郑重提醒各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严把食品原料准入关,完整留存进货查验记录,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曲江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与执法力度,对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一经发现依法从严查处。请各单位深刻吸取教训,立即自查自纠,全面整改隐患,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案例二:曲江区某海鲜档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介绍: 2025年12月28日,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辖区内某海鲜档经营的黄骨鱼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曲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本案当事人销售检出违禁物质孔雀石绿的黄骨鱼,且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未落实进货查验要求,违反食品安全及食用农产品销售相关法律法规。孔雀石绿属于食品动物禁用化合物,食用此类农产品会直接危害人体健康;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是把控食用农产品安全的关键环节。现警示各类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销售含有违禁物质的农产品,认真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做到来源可溯、质量可控。曲江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抽检与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食用农产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望各经营者引以为戒,守法诚信经营,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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