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内组织或个人。
办理条件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登记规定的规范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举办者是单位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工作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提供集中居住的养老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申请人筹办的养老机构具备开业条件申请设立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拟设立养老机构章程或管理制度;
(三)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5年及以上,同时提交所租赁房屋的权属证明);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房屋质量进行评估的鉴定意见;
(五)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六)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
(七)卫生防疫部门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八)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专业技术工种工作人员的资格证书;
(九)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提供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的养老机构必须提供);
(十)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提供拟设立养老机构名称核准通知书(工商登记的养老机构必须提供);
(十一)养老机构中设立医疗机构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中设立医疗机构的必须提供);
(十二)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提供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材料(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必须提供);
(十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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