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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6-03-27 17:32:4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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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最低生活保障

办理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当地户籍,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标准。

申请材料: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书面申报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签署广东省社会救助申请核对授权书。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可向家庭任一成员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签署广东省社会救助申请核对授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经核实、评估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对有异议的,在申请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对并出具复核报告。

3.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出具或者收到评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审批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民主评议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确定保障金额,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从批准之日起的次月,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于每月20日前直接拨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账户。

●办理事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办理条件:具有当地户籍,属于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以及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申请材料: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如实申报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和赡养、抚养、扶养状况,并委托代为查询核对家庭经济状况。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或者他人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签署广东省社会救助申请核对授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对有异议的,在申请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对并出具复核报告。

3.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出具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申请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提出初审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调查核实材料和初审意见等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提出初审意见,按照程序公示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初审材料,核实民主评议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救助供养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

发放方式每月20日前,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发放到特困人员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账户

●办理事项:临时救助

办理条件: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申请材料:家庭成员户口簿、二代身份,填写家庭基本情况并书面授权查询核对。

城乡居民向经常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至少一种有效居住材料的复印件和原件。有效居住材料包括居住证、纳税信息打印单、缴纳社保信息打印单、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经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以及该家庭成员在特定时间段内在本地居住的材料。

证明申请人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发生火灾的,需提供出警消防部门出具的出警证明。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明材料;

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费用结算单据、疾病诊断证明、出(入)院证明的证明材料;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的,提供必要性书面说明;

4.因被抢劫、盗窃等刑事犯罪造成受害人重大财产损失致困的,由公安机关相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提供报警回执等关于受害人损失情况的佐证材料;

5.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院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学龄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经过民政部门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入户核查等综合评估后,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且生活困难的,提供在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学费缴费记录的证明材料;

6.因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申请人需提供导致其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如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等的申请人,可在申请时提供相应的残疾人证、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在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等佐证材料,以及发票、收据等可证明一段时间内遭遇困难支出较大的佐证材料。

办理流程(一般程序+紧急程序):

◆一般程序1.提交材料→窗口核验材料→受理;2.经济核对→入户调查→镇(街)审核→公示3日;3. 报县级民政审批→确定金额/方式→发放救助金 ;4. 救助后公示6个月 。

◆小额救助(标准内):镇(街)直接审批、报民政备案

◆紧急程序:符合先行先救助条件的,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存档等审核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1年。

临时救助方式: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转介服务。以发放救助金为主,发放实物为辅,转介服务为补充。

临时救助标准以个人为救助对象的原则上不低于我市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除小额临时救助外),年度个人救助上限额度原则上累计不超过本市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照人均计算,年度家庭救助上限额度原则上累计不超过本市24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办理事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办理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当地户籍,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标准。

申请材料: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并签署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委托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询核对。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可向家庭任一成员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签署广东省社会救助申请核对授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符合认定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经核实、评估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对有异议的,在申请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对并出具复核报告。

3.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出具或者收到评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审批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民主评议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确定保障金额,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事项:支出型困难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办理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当地户籍,且家庭经济状况和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总额符合当地标准。

申请材料: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并签署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委托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询核对。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可向家庭任一成员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签署广东省社会救助申请核对授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符合认定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经核实、评估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对有异议的,在申请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对并出具复核报告。

3.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出具或者收到评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审批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民主评议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确定保障金额,发给《支出型困难家庭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曲江区社会救助服务窗口

曲江区社会救助投䜣举报电话:0751-6666156,0751-6675777

曲江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窗口

办公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南路2107室

办公电话:0751-6675777   

办公时间: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曲江区政府往南方向步行150米

各镇街道社会救助窗口

(一)马坝镇社会救助窗口

办公地址曲江区马坝镇九龄路3号 镇政府一楼公共服务办

办公电话:0751-6681810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位置指引:乘坐29路、32路、33路、40路公交车到曲江二中站下车后往环山北路方向步行约973米至九龄路到马坝镇人民政府,进入政府大院正门后,步行至一楼大厅左转公共服务办103办公室   

(二)大塘镇社会救助窗口

办公地址:曲江区大塘镇府前路30号  

办公电话:0751-6562623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乘坐韶关至枫湾/小坑专线到大塘镇嘉惠超市下车往大塘镇政府方向直走50米到达大塘镇便民服务中心窗口;乘坐303/304(马坝-火山/枫湾)到大塘镇香香糖饼店下车往大塘镇政府方向直走30米到达大塘镇便民服务中心窗口    

(三)沙溪镇社会救助窗口

办公地址:曲江区沙溪镇解放路8号

办公电话:0751-6611138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乘坐309路公交车至沙溪镇公交车总站下车,沿解放路往西步行50米到达沙溪镇便民服务中心        

(四)小坑镇社会救助窗口

办公地址:曲江区小坑镇水库路23号镇政府一楼公共服务中心   

办公电话:0751-6596848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乘坐314小坑专线到小坑镇车站,下车往隘子方向步行300米左右,小坑镇中心小学旁

)白土镇社会救助窗口

办公地址:曲江区白土镇市场街1号白土镇政府便民服务服务中心一楼

办公电话:6481135

办公时间: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乘坐铜鼓大道专线、310路、306路、 301路、302路公交车至白土路口公交站下车,右转进入314县道步行800米,右转直行100米到达白土镇人民政府门口        

(六)樟市镇社会救助窗口

办公地址:曲江区樟市镇府前路6号镇政府大院便民服务中心

办公电话:0751-6493138

办公时间:上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乘坐樟市村村通或罗坑公交车直达

(七)枫湾镇社会救助窗口

办公地址:曲江区枫湾镇府前路8号枫湾镇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办公电话:0751-6581039

办公时间: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乘坐韶关至枫湾专线到枫湾镇汽车客运站往枫湾镇政府方向步行200米到达枫湾镇便民服务中心;乘坐304(马坝-枫湾)到枫湾镇汽车客运站下车往枫湾镇政府方向步行200米到达枫湾镇便民服务中心

(八)罗坑镇社会救助窗口

办公地址:曲江区罗坑镇府前路1号便民服务中心

办公电话:0751-6407111

办公时间: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乘坐302路公交车至罗坑镇公交站下车对面路口步行200米直达罗坑镇人民政府门口        

(九)松山街道社会救助窗口

办公地址:曲江区韶钢厂南大道松山街道办事处一楼

办公电话:0751-8783695

办公时间: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乘307路、30路、29 路公交车至韶钢西区公交车站下车,卫生院旁走30米左右到达松山街道办事处       

(十)乌石镇社会救助窗口

办公地址:曲江区乌石镇府前路8号镇政府大院便民服务中心一楼

办公电话:0751-6633636  

办公时间: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乘坐312路公交车至乌石客运站下车,步行200米直达乌石镇人民政府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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