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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韶关市曲江区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3-27 17:28:4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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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社会福利院

为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度,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韶关市曲江区民政局        韶关市曲江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1月2日

韶关市曲江区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

能力评估制度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广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粤民规〔2024〕1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民函〔2019〕451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明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民函〔2019〕175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特困人员自理能力等级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都能得到必要的救助和照顾。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区民政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的落实,加强对各镇(街)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卫生健康负责协调各镇(街)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医生参与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认定工作,并与各镇(街)、区民政局共同出具评估认定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辖区特困人员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开展定期排查动态管理确定照料护理档次。村()委会负责协助镇政府(街道办)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发现特困人员身体健康、生活能力变化情况,协助自理能力评估工作。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评估过程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高效、便捷地服务于特困人员。

(四)‌公开、公平、公正‌评估过程和结果应公开透明,确保评估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第三条按照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自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三个档次进行评估分类实行差异化照料护理服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1.自主吃饭;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

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时,原则上应满足意识自主和行为独立两个条件。意识自主指对自身行为具有清晰的认知,能够自主支配自身行为;行为独立是指能够自身独立完成一种行为,包括使用一定的辅助器械、工具(如拐杖、义肢、轮椅等),且不需要他人引导和辅助。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经认定为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的特困人员,可认定为失能;三级智力、精神残疾的特困人员,可认定为半失能;四级智力、精神单一残疾的,可认定为全自理。对有多重残疾类别的特困人员,或已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的特困人员,以其最重类别认定。

第四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分为首次评估、复检评估和年度评估三类。首次评估是指对新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人员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复检评估是指首次评估结果有异议或因特困人员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人员重新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年度评估是指每年定期对所有特困人员开展一次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其中已完成首次评估的,无需再参加当年年度评估。

第五条成立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认定小组。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小组由区民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区民政局和区卫健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由业务负责人、经办人、医务人员评估小组成员,负责抽查各镇(街)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情况,其中医务人员参与年度评估抽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由公共服务办(中心)负责人、镇(街)干部、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村(居)委会人员、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等为评估小组成员,负责对辖区内新申请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和在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年度评估,并按要求将评估结果及时报民政局审批。

第六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可结合卫健部门的家庭医生服务开展。可采取定点评估和入户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意见表应有镇(街)、村(居)工作人员、养老机构工作工人员、医生等不少于3名评估人员签字,加盖政府(街道章。

(一)定点评估对可以前往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纳入特困人员,可直接在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能力评估,评估小组出具评估意见;可以前往村(居)委会的在保特困人员,年度评估可直接在村(居)委会进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由评估组到供养机构开展评估。

(二)入户评估对于无法到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居)委会进行评估的特困人员,由评估小组进行入户评估。

第七条加强信息化管理认定评估工作完成后,及时将评估资料信息录入广东省社会综合服务平台,并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照料护理协议等信息。同时,按照民政部“一人一档”要求,完善特困人员纸质档案,确保信息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第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制度从2025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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