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韶府发函〔2025〕8 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韶关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韶民发〔2024〕226 号)等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好特困人员合法权益,经征求市财政、发改、统计、人社等部门同意,决定对全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5 年3 月1 日起,对全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进行调整,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750元/月的2%确定)由32.4 元/人·月提高到35 元/人·月,半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750元/月的30%确定)由486 元/人·月提高到525 元/人·月,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750 元/月的60%确定)由972 元/人·月提高到1050 元/人·月。
二、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街)、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统筹做好辖区内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情况适当提高照料护理标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要制订和完善相关制度,保障经费和费用拨付及时,确保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到位。
韶关市民政局
2025 年2 月27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韶关市财政局、韶关市农业农村局、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韶关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韶关调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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