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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曲江区镇(街)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3-27 17:15:1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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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根据《广东省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2279号)、《韶关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韶府规审〔2022〕7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曲江区镇(街)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韶关市曲江区民政局        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2023323

曲江区镇(街)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我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切实兜住民生底线,根据《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广东省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2279号《韶关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韶府规审〔2022〕7号)等文件中有关建立和落实镇(街)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坚持适度救助、及时高效的原则,以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效能为主线,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救助及时,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努力做到应救尽救,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镇(街)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和小额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及日常管理

三、救助对象

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一)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主要包括:

1.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院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学龄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经过民政部门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入户核查等综合评估后,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且生活困难的;

2.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3.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

(二)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刑事犯罪,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主要包括:

1.近期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2.遭受家庭暴力或监护侵害,需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庇护救助和临时监护的;

3.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4.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存在重大困难,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

四、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支出型救助对象适用一般程序,急难型救助对象适用紧急程序

一般程序对于支出型救助申请,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与入户调查。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等认定范围和计算方法,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月收入,原则上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我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家庭的财产状况,参照《韶关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韶府规审〔2022〕7号)的条件进行认定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临时救助申请人,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1.提出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并应当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填写家庭基本情况并书面授权查询核对。

城乡居民向经常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至少一种有效居住材料。有效居住材料包括居住证、纳税信息打印单、缴纳社保信息打印单、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经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家庭成员在特定时间段内在本地居住的材料。

家庭成员有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等的申请人,可在申请时提供相应的残疾人证、诊断证明、学生证等佐证材料,以及发票、收据等可证明一段时间内遭遇困难支出较大的相关材料。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应当就申请人提交的必需材料是否齐全、证件是否与申请家庭成员相符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2.信息化核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临时救助申请人签署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2个工作日内,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相关规定开展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符合规定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结果)。

3.入户调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了解,并视情组织民主评议。

4.审批决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临时救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作出审批决定,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期3天。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不予批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按一般程序获得临时救助的对象的情况,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6个月。

一般程序支出型救助申请对于同一自然年度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不予以救助。对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困难,且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

二)紧急程序受理机构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初次公示等环节,根据调查结果实施先行救助。

符合先行救助条件的,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1年。

)及时报备。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在支付临时备用金前,将救助对象情况、救助原因、救助金额等情况系统上报区民政部门案;救助后将纸质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四)档案管理。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临时救助专项台账,救助情况需同步录入到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确保救助台账与系统数据一致和信息的完整性。临时救助档案按《广东省临时救助行政文书格式(试行)》(粤民发201991号)要求“一人一档”的原则对临时救助行政文书进行归档管理,同一自然年度内,同一申请人的临时救助申请事项归入同一档案。

五、救助标准

小额临时救助标准不超过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含2倍);

特殊情况的急难事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含4倍)

六、救助方式

救助方式主要发放救助金和提供转介服务。

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原则上发放到社保卡银行账户)。出现以下情形,经办人员与救助对象的家人或监护人未能取得联系,或虽已取得联系,但无法支付到个人账户的,可以现金形式发放临时救助金:

1.救助对象无银行账户或无法确定其银行账户的;

2.救助对象身体行动不便或智力精神存在问题,无法支取银行存款的。

3.在情况紧急确有必要时,以现金形式发放临时救助金,应当由领款人(代领人)、经办人共同签字并合影,一并纳入救助档案。

(二)对发放临时救助金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资金保障

(一)备用金筹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临时救助备用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单独安排,根据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等困难群众数量规模及往年救助情况,测算出各镇(街)所需临时救助备用金每年不低于1万元

二)备用金清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垫付的小额救助和急难型救助,将救助情况(包括申请资金拨付函、救助发放银行回单、审批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区民政部门,从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清算。

八、监督管理

(一)各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财务制度,规范资金发放程序,确保专款专用。临时救助备用支出须经镇(街)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签名、主要领导(或分管财务领导)签批;严禁克扣、冒领、拖延或挪用,不得将临时救助备用金用于化解各类信访事件

(三)经办人员应当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漏公示范围外的信息。临时救助获得者是未成年人的不需公示其信息。

(四)民政局、区财政局定期组织开展临时救助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防止挤占、揶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五)要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六)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合理统筹本镇(街)小额救助与区级审批临时救助工作,完善本镇(街)临时备用金制度,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九、其他事项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2年5月17日印发《曲江区镇(街)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韶曲民联发〔20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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