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翼平:
身份证号码:4402211980*******0
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丈古岭村委会范屋村14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经营曲江区大塘镇范翼平养殖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大塘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你经营的位于曲江区大塘镇丈古岭村委会范屋村的曲江区大塘镇范翼平养殖场(以下简称“该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异位发酵床未正常运行,异位发酵床内垫料已固化,该养殖场西北侧水塘有大量养殖废水,水塘西侧有一缺口,养殖废水正流入下方农灌渠中。经查核实,你经营曲江区大塘镇范翼平养殖场实施了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证明你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事实;
2.2026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事实;
3.2026年5月23日,你向我局提交《粪污清掏服务合同》1份,证明你将对粪污进行清掏;
4.2026年7月3日,我局向你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6〕3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5.2026年7月20日,专家出具的《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范翼平养殖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排放养殖粪污废水案件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意见》1份,证明经鉴定评估,你经营曲江区大塘镇范翼平养殖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属于“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情形;
6.2026年8月5日,你向我局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整改情况;
7.2026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1份及现场照片,证明整改情况;
8.其他相关书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2026年7月3日,我局向你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6〕3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6年8月19日,我局向你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6〕42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对你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执法监管,引导你配合柔性执法工作,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你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6〕31号}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配合柔性执法工作,鉴于你及时采取清猪栏、清理集污池等方式进行整改,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因此,我局对你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牢固树立环保法治意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环保法律法规学习;2.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照环保相关要求做好环境管理工作,杜绝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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