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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不罚〔2026〕41号)

发布日期:2026-08-17 17:39:2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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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韶关瑶岭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清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48015587Q

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枫湾镇瑶岭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废石资源化利用技术改造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废石资源化利用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项目未生产,瑶岭矿区生产线扩建摇床(原项目环评审批72台、现场建成263台)、球磨机(原项目环评审批未记载,现场建成1台)等生产设备;坪山矿区新建一条尾砂处理生产线(现场建设有摇床10台、破碎机、毛毯机等)。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该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公司该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2.2026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2名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该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3.2026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的《整改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责令你公司进行整改;

  4.2026年5月2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6〕44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依法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5.2026年7月6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广东韶关瑶岭矿业有限公司各生产线环保专项整改进度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6.2026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7.2026年8月4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广东韶关瑶岭矿业有限公司各生产线环保专项整改总结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8.2026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9.《广东韶关瑶岭矿业有限公司废石资源化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建设的摇床等超出审批要求;对照重大变动清单,你公司摇床等设备增加超过30%,生产能力增加已超30%,属于发生重大变动,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10.其他相关书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6年5月22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6〕4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6年8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6〕4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执法监管,引导你公司配合柔性执法工作,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你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6〕44号}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对违规设备进行拆除,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鉴于你公司主动完成整改,配合柔性执法工作,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因此,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牢固树立环保法治意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环保法律法规学习;2.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照环保相关要求做好环境管理工作,杜绝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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