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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不罚〔2026〕40号)

发布日期:2026-08-17 17:37:4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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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洪盛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侦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MA51CGUJ2Q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铜鼓大道210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曲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对你公司韶关洪盛功能性包装材料研发、设计、生产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项目在生产,印刷车间内有使用油性油墨进行生产,车间内弥漫浓烈刺激性油漆味,印刷车间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2.2026年5月25日、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2名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3.2026年5月2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6〕45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履行责令改正程序;

  4.2026年7月15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印刷车间废气隐患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5.2026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6.其他相关书证及材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6年5月26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6〕4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6年7月3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6〕4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执法监管,引导你公司配合柔性执法工作,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你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6〕45号}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配合柔性执法工作,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因此,我局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牢固树立环保法治意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环保法律法规学习;2.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照环保相关要求做好环境管理工作,杜绝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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