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坝人遗址公园
  • 白土稻田
  • 禅宗祖庭南华禅寺
  • 城东之夜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信息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不罚〔2026〕37号)

发布日期:2026-08-03 17:31:00 来源:本网
打印

韶关共创绿色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1MA54CQCJ8W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左村塘枫公路185号综合楼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6月2日、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生活垃圾焚烧炉渣综合利用技改增产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项目未生产,你公司厂区外北侧荒地倾倒堆填有该项目产生的压滤泥及建筑用砂(炉渣集料),堆填面积约1000平方米,堆填量约1100吨。广东省韶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对非法倾倒固体废物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固体废物不属于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2日、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公司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事实及广东省韶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对非法倾倒固体废物进行取样监测;

  2.2026年6月5日,广东省韶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你公司倾倒的固体废物不属于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3.2026年6月4日、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2名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事实;

  4.2026年6月8日,我局发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6〕47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依法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5.2026年6月8日,你公司提交的《韶关共创绿色环保有限公司环保整改情况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6.2026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7.其他相关书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6年6月8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6〕4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6年7月2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6〕3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韶关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二、适用程序 (三)处罚建议及决定阶段 根据当事人收到责改决定后是否停止实施违法行为、观察期内是否配合柔性执法、整改是否完成以及观察期内是否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等情况,对当事人提出依法不予处罚、应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程度的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的规定,鉴于你公司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在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6〕47号}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回填作业,调度挖掘机、车辆将违规填埋压滤泥及建筑用砂(炉渣集料)全部清运回仓库,并安排复绿,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的柔性执法工作,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因此,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牢固树立环保法治意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环保法律法规学习;2.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照环保相关要求做好环境管理工作,杜绝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31日


相关附件: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