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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不罚〔2026〕36号)

发布日期:2026-08-03 16:53:1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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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佳鑫养殖场:

经营者:茹文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1MA55M6UC6Q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展如村委会徐屋黄屋交界处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养殖场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曲江区农业农村局、乌石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养殖场在养殖,异位发酵床未正常运行,存在臭气无组织逸散的客观状况。我局委托的第三方公司对你养殖场厂界无组织臭气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养殖场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613-2024)排放限值。经查核实,你养殖场实施了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养殖场在养殖,异位发酵床未正常运行,存在臭气无组织逸散的客观状况;我局委托的第三方公司对你养殖场厂界无组织臭气取样监测的事实;

  2.2026年5月29日,我局委托的第三方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1份,证明你养殖场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3.2026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实际经营者进行询问时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养殖场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4.2026年6月1日,我局发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6〕46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依法责令你养殖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5.2026年7月1日,你养殖场提交的《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佳鑫养殖场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养殖场整改情况;

  6.2026年7月3日、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各1份及现场照片,证明你养殖场整改情况;

  7.其他相关书证。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6年6月1日向你养殖场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6〕46号},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6年7月20日,我局向你养殖场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6〕36号},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养殖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韶关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二、适用程序 (三)处罚建议及决定阶段 根据当事人收到责改决定后是否停止实施违法行为、观察期内是否配合柔性执法、整改是否完成以及观察期内是否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等情况,对当事人提出依法不予处罚、应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程度的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的规定,鉴于你养殖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在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6〕46号}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通过立即清栏、清理粪污废水、修缮集污池等措施主动完成整改,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的柔性执法工作,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因此,我局对你养殖场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养殖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牢固树立环保法治意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环保法律法规学习;2.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照环保相关要求做好环境管理工作,杜绝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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