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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罚〔2026〕15号)

发布日期:2026-08-03 16:41:3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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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记明:

身份证号码:4402211970*******X

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大村村委会塘尾队25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经营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李朝勋家庭农场实施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李朝勋家庭农场(以下简称“该家庭农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家庭农场在养殖,配套建设有2座异位发酵床,其中场区西北侧异位发酵床未运行,东南侧异位发酵床未正常运行,该家庭农场粪污废水有外排至农灌渠痕迹。经查核实,你经营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李朝勋家庭农场实施了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证明你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事实;

  2.2026年5月17日,我局向你送达的《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6)第059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你经营的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李朝勋家庭农场旁农灌渠下游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超标的事实;

  3.2026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事实;

  4.2026年5月31日,我局向你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6〕40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5.2026年6月30日,你向我局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整改情况;

  6.2026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1份及现场照片,证明整改情况;

  7.其他相关书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2026年5月31日,我局向你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6〕40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6年7月22日,我局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6〕15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审核了你经营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李朝勋家庭农场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积极配合调查,及时进行整改,因此,我局对你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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