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广明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远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1MAEFPRD41Y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马坝大道20号玥珑山5号商业楼首层112号商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利用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区农业农村局、马坝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你公司经营的曲江区马坝镇乐秋家庭农场年出栏10000头生猪养殖扩建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项目在养殖,存栏肉猪约5000头,养殖粪污废水经固液分离后进入收集池,再通过1根直径约为4厘米的蓝色塑料管道沿着场外小溪(通过小溪桥底)抽至场外东北方向约120米处一未硬底化水塘内(水塘水面面积约有2亩),水塘内有大量养殖废水;水塘西北侧有少量养殖废水渗至下方,下方有一小型未采取防渗措施的泥塘。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利用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公司利用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2.2026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1名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利用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3.2026年4月27日,你公司提交的《承诺书》1份,证明你公司承诺于2026年5月5日前清理完东北方向约120米处一未硬底化水塘内及下方未采取防渗措施的泥塘的所有粪污;
4.2026年5月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的《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6)第056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你公司排放养殖水污染物的事实;
5.2026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养殖,异位发酵床尚未完成修复,未硬底化水塘内及下方未采取防渗措施的泥塘未完成清理;
6.2026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2名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在未完成整改的情况下,场外东北方向无防渗措施泥塘内的养殖废水在2026年5月3日曾排入外环境的事实;
7.2026年6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6〕37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8.2026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公司无养殖废水进入异位发酵床处理,养殖废水经收集后进入集污池,部分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通过厂区北侧厂界的铁皮围挡缺口排放至厂区旁小溪;
9.2026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1名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完成整改,部分养殖废水未经处理排入外环境;
10.2026年6月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的《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6)第073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你公司部分养殖废水未经处理排入外环境;
11.2026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公司未完成异位发酵床修复;
12.其他相关书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6年6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6〕3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6年7月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6〕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和要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八、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8.1裁量标准,裁量标准共七项裁量要素:(1)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0%;(2)行为表现形式: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裁量权重0%;(3)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的裁量权重0%;(4)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的裁量权重0%;(5)整改情况:逾期未改正的裁量权重5%;(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5天以上的裁量权重15%;(7)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1次的裁量权重0%。综上所述,依据裁量标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30%×100万元=30万元,因此,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拾万元(¥3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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