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焕燕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金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1MAD3E7NR6A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沙溪镇中心村委会新牛形村小组门口塘场地房屋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选矿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3月9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选矿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主要生产设施有破碎机1台、浮选机35台、磁选机2台、圆锥球磨机2台(其中1台圆锥球磨机型号及规格为1.5米*3.5米,与项目环评、排污许可证记载型号及规格一致,另外一台圆锥球磨机型号及规格为2.1米*3米,与项目环评、排污许可证记载型号及规格不一致),检查时该项目已投入生产,配套建设沉淀池、压滤机等污染防治设施在运行;该项目实际年处理矿石约34000吨/年(原项目审批年处理矿石24000吨/年)。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该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公司选矿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事实;
2.2026年3月1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限期整改的通知;
3.2026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2名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选矿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事实;
4.《关于韶关市焕然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韶环函〔2005〕337号)、《关于韶关市焕然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的决定书》(韶环函〔2006〕214号)各1份,证明你公司选矿厂建设项目审批年处理矿石24000吨/年;
5.2026年4月17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关于生产情况的报告》,证明你公司选矿厂建设项目实际年处理矿石约34000吨,生产能力从年处理矿石24000吨/年提高到年处理矿石约34000吨,增大41.6%;
6.《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1份,证明你公司选矿厂建设项目属于重大变动,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6〕16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8.2026年5月15日、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9.2026年6月12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韶关市焕燕矿业有限公司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10.其他相关书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6年6月1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6〕1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6年7月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6〕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
2026年7月7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行政处罚陈述书》《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你公司在2026年7月11日《韶关日报》(第14553号 A2版)刊登了《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经审核,你公司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韶关日报》公开道歉和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落实柔性执法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予以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公司于2023年接手时选矿厂项目已建成,建设完成时间已超过二年,且不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无危害后果,因此,我局对你公司选矿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八、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1.8裁量标准,裁量标准共八项要素:(1)裁量起点:对单位限期内改正的裁量权重20%;(2)项目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类,且已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的裁量权重10%;(3)产排污情况:未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权重0%;(4)环境保护设施情况: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裁量权重0%;(5)建设项目地点:一般区域的裁量权重0%;(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的裁量权重11%;(7)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的裁量权重0%;(8)配合执法调查情况:配合调查的裁量权重0%。综上所述,依据裁量标准,罚款金额=限期内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41%×100万元=41万元。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的规定,我局决定按原拟定行政处罚标准额度41万元的50%降低处罚。因此,我局对你公司选矿厂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拾万伍仟元(¥205000.00)。
行政处罚合计罚款:贰拾万伍仟元(¥20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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