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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不罚〔2026〕29号)

发布日期:2026-06-30 09:22:4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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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木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CFLQ7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995号8E8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韶关市焕燕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建设项目及尾砂综合利用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韶关市焕燕矿业有限公司废水在线监测房旁的水龙头连接一条直径约为5cm的塑料软管,末端连通至在线监测设备抽取水样池内,废水排放口未排放废水。在线监测设备抽取分析的水样为该水样池内的自来水。你公司是韶关市焕燕矿业有限公司废水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单位。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韶关市焕燕矿业有限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公司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的事实;

  2.2026年3月1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6)第026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韶关市焕燕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建设项目及尾砂综合利用项目水质情况;

  3.2026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韶关市焕燕矿业有限公司2名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的事实;

  4.2026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1名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的事实;

  5.2026年4月1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6〕15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6.2026年4月17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韶关市焕燕矿业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运维工作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7.2026年5月15日、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韶关市焕燕矿业有限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8.其他相关书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运营其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6年4月10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6〕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6年6月1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6〕2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韶关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二、适用程序 (三)处罚建议及决定阶段 根据当事人收到责改决定后是否停止实施违法行为、观察期内是否配合柔性执法、整改是否完成以及观察期内是否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等情况,对当事人提出依法不予处罚、应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程度的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的规定,鉴于你公司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6〕15号}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在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运营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期间,韶关市焕燕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建设项目及尾砂综合利用项目生产废水未通过排口外排,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轻微,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因此,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提高守法意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学习;2.严格落实污水处理系统各项管理规定,确保在线监测系统正常有效运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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