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焕燕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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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韶关市曲江区沙溪镇中心村委会新牛形村小组门口塘场地房屋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选矿厂建设项目及尾砂综合利用技改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项目在生产,浮选机正在选矿,破碎机正在破碎矿石,破碎机配套建设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正常开启运行。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2.2026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2名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3.2026年4月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6〕13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4.2026年4月17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关于整改措施的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采取停产等措施进行整改;
5.2026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6.2026年6月5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7.2026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8.其他相关书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6年4月1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6〕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6年6月1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6〕2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执法监管,引导你公司配合柔性执法工作,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你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6〕13号}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配合柔性执法工作,鉴于你公司主动停产整改,违法后果轻微。因此,我局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环保法治意识,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2.全面加强环境管理,深入排查环境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确保配套的环保治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污染物持续稳定达标排放,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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