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源食品(广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谋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1MADMH1P213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樟市镇消雪岭五队原制茶厂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利用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樟市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在生产,生产废水经收集后排入厂区与佳味食品(广东)有限公司共用的沉淀池内,再通过沉淀池管道排入厂外西北方向约150米处的未防渗的泥塘内,泥塘末端正在排放废水。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利用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公司利用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2.2026年1月20日,废水流向示意图及《鲜源食品(广东)有限公司关于末端泥塘无防渗措施的说明》各1份,证明你公司废水流向及厂区外西北方向约150米处泥塘无任何防渗措施;
3.2026年2月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的《监测报告》[编号:(曲)环境监测(水)字(2026)第016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排放情况;
4.2026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1名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利用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6〕3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6.2026年2月11日,你公司提交的《整改计划》1份,证明你公司计划采取新建收集池等整改措施;
7.2026年3月11日、3月25日、4月22日、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进入新建收集池内,未外排;
8.2026年4月10日、5月18日,你公司提交的《整改进展报告》《整改报告》各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9.2026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公司已完成整改;
10.其他相关书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6年3月5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6〕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6年5月2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6〕2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执法监管,你公司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你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6〕3号)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配合柔性执法工作,鉴于你公司及时进行整改,消除环境影响,主动实施关闭、拆除涉案设备。因此,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提高守法意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学习;2.严格落实废水处理环保措施,压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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