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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不罚〔2026〕24号)

发布日期:2026-06-01 16:55:2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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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光食品(韶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ETHAN PHUA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322253887Q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经济开发区A1区金光路1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3条油炸生产线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项目在生产,配套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生产废水排放口(DW001)正在排放废水。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对你公司生产废水排放口(DW001)外排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生产废水排放口(DW001)排放的废水中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总磷浓度超出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光盘1个,证明你公司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在运行,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对生产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取样的事实;

  2.《监测报告》{编号:(曲)环境监测(水)字(2026)第02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你公司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3.2026年2月6日、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2名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6〕6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已履行责令改正程序;

  5.2026年3月23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金光食品(韶关)有限公司整改报告》《检测报告》{编号:ZQJC检字(2026)第0310016号},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废水已达标排放;

  6.2026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7.《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废水污染物类别及排放许可限值:化学需氧量浓度≤230mg/L、总磷浓度≤2mg/L等;

  8.其他相关书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2026年2月6日,我局向你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6〕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6年4月15日,我局向你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6〕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及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你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书面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书》要求听证。

  我局按照法定程序于2026年5月9日上午在六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你公司陈述申辩如下:1.诚恳认错,不存在主观故意违法的情形;2.已落实整改,废水排放已稳定达标;3.配合调查,态度端正;4.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危害后果有限,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定情形;5.已建立长效环保管理机制,并已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重新建设;6.及时启动环境影响的第三方评估报告,出具《金光食品(韶关)有限公司废水非正常排放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备案稿)》。报告结论载明:企业在此次废水非正常排放情况基本不会对园区污水厂的运行产生影响,未对周围水质量环境产生不良影响;采取立行整改措施后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7.你公司委托的第三方公司依法组建的评估组专家代表对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和评估责任提供说明。综合以上理由你公司申请免除行政处罚。

  双方进行了质询、辩论,完成听证程序,有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为证。

  2026年5月1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6〕2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综合你公司在本案中的违法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考虑你公司已主动消除环境危害后果、配合执法态度良好、建立长效防控机制等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提高守法意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学习;2.严格落实污水处理系统各项管理规定,确保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正常,废水达标排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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