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金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立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562636502P
住所: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兴园北路1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年产30万吨热浸锌钢管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年产30万吨热浸锌钢管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韶关智铭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编制主持人为周智,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氯化氢排放错误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应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年产30万吨热浸锌钢管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年产30万吨热浸锌钢管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的事实;
2.2026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30万吨热浸锌钢管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韶关智铭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编制主持人为周智,该项目报告书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的事实;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6〕9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4.2026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该项目报告书编制单位韶关智铭达环保科技法定代表人、编制主持人周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30万吨热浸锌钢管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韶关智铭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编制主持人为周智,该项目报告书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的事实;
5.2026年5月7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韶关市曲江金建投资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热浸锌钢管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问题整改报告》1份,证明整改情况;
6.其他相关书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和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2026年3月1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6〕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6年5月1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6〕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的规定,因此,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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